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海检建〔2021〕1号
连云港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在办理徐某虎、卞某兵重大责任事故一案中发现,你单位存在违规分包、违规挂靠行为,我院提出如下建议:
根据《建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第2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你单位将资质出借给无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一旦出现事故,在民事诉讼中,可能存在连带责任,且无资质的个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等各方面能力都较差,将单位资质向他人出借,在涉及法律诉讼中,有可能被住建部门处罚,甚至禁止执业,望你单位珍惜资质,谨慎从业。
上述建议,请研究处理,并于十日内回复落实情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