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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向新浦工业园管委会发检察建议书
2021-11-17 14:58:00  来源: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新浦工业园管委会:

  本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新浦工业园区内有工业污水被排放至周边河道,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海州区新浦工业园区长江路北侧及道浦路西侧等处的河沟中,水质浓黑、气味刺鼻,对水体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新浦工业园区内的连云港益云金属工业有限公司西侧地下排水管口处可见塑料碎片等污染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本院认为,新浦工业园区内有工业污水排放至周边河道,造成河道污染,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向贵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一、依法对新浦工业园区内排污单位的污水排放情况进行检查和调查,对发现的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送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对园区内水体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水污染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三、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进一步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