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海州区海州工业园管委会:
本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海州区海州工业园管委会区域内有加油站存在加油机旁接打电话等行为,该行为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海州区海州工业园管委会区域内有加油站存在有人员在加油区内接打电话等使用手机的行为。《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07》管理规定,加油站区内严禁吸烟,不得使用移动通信工具,易燃易爆区域内,严禁使用手机等。而根据相关通讯专家测试表明,扫码支付的电磁辐射功率远大于通话的功率,因此在加油站易燃易爆范围内接打电话及使用手机扫码支付等行为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海州区海州工业园管委会对本辖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向贵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一、对在易燃易爆范围区域内存在使用手机扫码支付以及接打电话行为的加油站责令整改,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制度,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加强日常管理。定期不定期开展在辖区加油站开展巡查活动,禁止辖区内的加油站在加油作业区等爆炸危险区域内通过手机扫码方式收取加油费等不安全行为,设置警示标志,消除安全隐患。
三、加强宣传引导。在辖区内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特别是在加油站周边,做好严禁在防爆区域内违规使用手机扫码支付等行为的宣传工作,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加油站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规定,全力做好安全工作。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