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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向海州区新海街道办事处发检察建议书
2020-06-23 16:03:00  来源: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海检行公[2020]32070600017号

  海州区新海街道办事处:

  本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海州区西小区等居民生活区域存在高空坠物安全隐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位于海州区新孔南路上的连云港供电局宿舍生活区,有住户在较高楼层的外墙边搭设了木板,木板上摆放着花盆。在大庆东路上,沿街一些住户在阳台、窗台上摆放花盆、搭架子放杂物。这些行为极有可能导致高空坠物伤人,存在公共安全隐患。

  本院认为,目前正值风多季节,应加强大风天导致高空坠物安全事故的防范。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第三条规定,区人民政府、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的相关工作。《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或者管理范围。第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有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也未实行自行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街巷、城中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为消除高空坠物安全隐患、保持城市容貌整洁,助力文明城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特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1.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责令连云港供电局宿舍等区域搭设、吊挂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物品等造成安全隐患的住户进行整改;

  2.强化辖区内高空坠物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告知业主消除安全隐患,减少高空坠物的发生。

  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居民加强安全防护意识,最大限度地防治安全事故的发生。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2020年4月29日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