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海检五部行公建〔2021〕8号
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有商家在销售“三无”玩具等商品,存在安全隐患,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海州区建设东路苍梧小学东校区附近,有商店销售“水变热冰”玩具等“三无”商品,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存在公共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三十六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本院认为,销售“三无”产品,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政府职能部门依进行查处整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向贵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一、依法对销售“水变热冰”玩具等“三无”产品的商家进行整治;
二、加强宣传教育,督促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引导消费者自觉抵制“三无”产品。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