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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州区检察院“小案不小办”对一起“零口供”盗窃案自行补充侦查后依法提起公诉
2020-12-30 14:03:00  来源: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

  近日,海州区检察院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依托技术侦查手段完善证据锁链,对一起“零口供”案件依法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男,33岁,江苏盐城人)至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九龙世贸城128号九龙烟酒店假意购买香烟、白酒,并要求被害人祁某送货至指定酒店。到达指定地点后,李某声称要去该酒店内找拖车搬运,趁被害人祁某不注意窃走10条香烟(共计人民币8500元),后逃离现场。

  该案移送时缺乏有力证据,被告人否认犯罪事实,且反侦察能力较强,始终辩称未来过连云港。该院秉着“小案不小办”的理念,自行侦查与引导公安取证相结合,引入技术性侦查手段,通过图像清晰化手段完善了该案的证据体系,依法提起公诉。

  一、引入技术性侦查措施,进行人脸图像识别比。鉴于被告人至本院接受讯问时容貌发生了较大变化,遂对其面容进行拍照留存,通过公安机关图侦支队将该照片与案发当天截取到的人脸画面进行比对,相似度高达92.48%。同时,为排除合理怀疑,将案发当天的监控画面放至全国人口系统进行比对,被告人的相似度仍为最高。再者,通过本院技术部门对提取到的多张照片以及被告人作案前半个小时出现在路面监控中的人脸画面进行图像清晰化处理,并将检材送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鉴定处理,证实为同一人。

  二、调取历次前科的侦查卷宗,拓展办案思路。被告人在本市作案的前六天,曾在江苏省海安市以同样手段作案。该院主动与海安市检察院联系,寻问海安市检察院在办理李某案件时的相关情况、被告人的长相特征、作案手段、有何辩解等,同时联系侦查人员至海安市人民法院调取了相关卷宗和视听资料。通过调阅该卷宗和监控录像发现其在海安市一烟酒店作案时所背的背包与在连云港作案时背的背包相似。通过调取被告人三次前科的卷宗以及判决书,发现作案手段高度一致,香烟的品牌也多有重合,甚至落网后的辩解都几乎一致,以同样手段作案达10起,进一步证明了被告人李某作案的高度可能性。

  三、再次组织辨认,排除他人作案嫌疑。一是鉴于被告人容貌的变化,该院要求公安机关使用被告人不同时期的照片组织烟酒店的老板和店员、出租车司机等相关证人进行辨认,经再次辨认,多名证人对被告人各个时期的照片均准确无误的作出辨认。二是向侦查机关详细了解通过技术侦查手段锁定被告人为李某的过程,并要求公安机关对比对结果中排名第二位的且相似度较高的贾某同步展开侦查。经侦查发现,贾某无任何前科劣迹且不具备作案时间,排除其作案的嫌疑。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