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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州区检察院参照适用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对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依法提起公诉
2020-09-17 11:25:00  来源: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

  近日,海州区检察院参照适用最高检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对一起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依法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江苏恒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赵某(另案处理)等人于2015年4月起开发“爱某汇”投资产品。在无相关金融许可情况下,以集团旗下的江苏爱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爱某资产)、江苏某牛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被告人卢某在担任爱某连云港分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为吸收客户到爱某连云港分公司投资,在没有相关的金融许可,也不具备从事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情况下,根据总公司安排,以投资《某汇融资租赁(汽车)项目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理财产品为名,以年化收益利率5%至13%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赵某华、丛某霞、于某晴等54名客户宣传、吸收存款人民币502.2469万元。被告人王某担任爱某连云港分公司营业部经理以及超某连云港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其本人及其团队共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赵某华、丛某霞、于某晴等36人宣传、吸收存款人民币424.6669元。

  案件受理后,该院落实高检院三号检察建议关于“规范金融创新活动,引导金融创新健康发展”的精神,结合《江苏省检察机关加强指导性案例应用的工作办法》要求,参照适用最高检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64号,认定该案名义为金融创新,实际上是披着金融创新外衣的伪创新,以被告人卢某、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海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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