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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州区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获法院改判
2020-09-17 10:57:00  来源: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

  近日,海州区检察院依法提请抗诉的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件经法院再审后获改判,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关于罚金刑部分,以被告人陆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29日至8月29日,陆某在其住处,通过手机微信承接假证办理业务,其中伪造机动车驾驶证7本,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1本,伪造机动车年检标志3张,伪造汽车铭牌1个,后委托他人制作、邮寄,从中赚取差价。

  2016年6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陆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海州区检察院认为,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对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在主刑不变的基础上增加了“罚金刑”,但本案被告人陆某实施的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发生在修正案实施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不应当判处罚金刑。海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陆某适用罚金刑不当,违反刑法原则。2019年4月17日,海州区检察院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抗诉。同年,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抗诉意见,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经过再审,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关于罚金刑部分。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