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以来,海州区院共受理审查起诉非法经营汽油、液化气、甲醇等危险化学品犯罪案件2件7人(均为黑油),受理审查逮捕1件1人。办案中发现销售、打击、管控等各环节均存隐患,亟需加大查禁和管控力度。
一是“黑窝点”生产工艺落后 ,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治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但在我院办理的案件中,违法制售危险化学品的“黑窝点”安全标准低,使用的器械并不能达到防腐、防泄漏、防毒的规范标准,涉案人员基本未受过专业培训,对应急救援处置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掌握不足。如我院办理的庄某非法经营案中,庄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雇佣多名文化层次低的中年妇女和老年人将购买的“笑气”(一氧化二氮)进行再加工,庄某本人也因聚众斗殴受过刑事处罚。
二是环境隐蔽,查处难度大。生产“笑气”的多数难以获得销售许可,所以将制售窝点藏匿于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或利用拆迁厂房作为生产场所,以此躲避监管部门的检查。如庄某非法经营案中,利用海州区的一个工业园里的厂房进行制售,位置偏僻,且“笑气”为无色气体,即使泄露到空气中也难以被察觉,很难被发现。
三是管控不严,获取容易,具有成瘾性,社会危害大。“笑气”虽不属于毒品范畴,但具有致幻效果,让人产生快乐的情绪,具有毒品的部分特征,吸入后容易成瘾,且销售对象主要为年轻群体,自控力较弱,危害性较大。“笑气”在市场交易起步较晚,相关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的手段,获取较为容易。如庄某非法经营案中,庄某从上游买“笑气”、5名买家向庄某买“笑气”都是通过线上联系,通过在朋友圈宣传、线上支付完成交易,本案也是由群众举报案发而非监管发现。
四是法律规定不明。法律对于“笑气”的刑法适用不明,办案中对此类犯罪主要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且法定刑的升格适用缺乏规定,所以此类案件主要依照其他危险化学品进行量刑。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
一是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打击力度。整合执法办案力量,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许可证逾期未依法延续、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行为,打击违法违规出租、转包厂房、车间和生产经营项目的行为。及时摸清危险化学品上游犯罪,实现源头治理,链式打击。
二是防治并举,排查检查全覆盖。督促有关部门织密监管网络,严格落实社区、乡镇监管职责,扫除监管盲区和死角。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防范意识。针对新型危险化学品,加强知识普及,以办理的典型案例为基础进行以案释法,提高群众认识。
四是完善法律解释,出台相关规定。针对新型的危险化学品,以产生的危害效果作为参考,及时出台相关明细,保障司法机关执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