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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调研】食品加工中使用工业盐问题需引起重视
2019-08-12 17:39:00  来源:连云港海州区检察院

  盐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按用途可分为食用盐、工业用盐。工业用盐按加工程度的不同,又可分为工业原盐(粗盐)和再制盐(工业精盐)。食用盐对保持人体心脏的正常活动、维持正常的渗透压及体内酸碱的平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工业用盐则含义很广,有时指纯净的亚硝酸钠,有时指含有亚硝酸钠的氯化钠。工业用盐除含有大量的致癌物亚硝酸盐外,还有可能含有铅、砷等有害物质,食用工业用盐极易引发食物中毒,因此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加工中使用工业用盐。某基层检察院对2015年以来该院办理的涉食盐类案件进行梳理,发现食品加工中使用工业盐的刑事案件存在入罪标准、适用罪名、执法机关认识不统一等问题,需要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并明确相关标准,以便形成统一的执法尺度。

  一、食品加工中使用工业盐的特点

  一是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涉案人员多为长期从事食品加工生产、销售的经营者,通过改变工业盐外包装,隐匿未使用的工业盐等方法,躲避盐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增加了监管难度。

  二是利润诱惑,涉盐数量大。食盐作为生活必需品,具有巨大的销售市场,对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厂家来说,加工所用的食盐更是重要的生产原料,占据相当的生产成本。销售工业盐的人员正是利用了这一点,鼓吹工业盐是“粗盐”、“原盐”,与食用盐无异,而从事食品加工的生产者为节省成本而购入大量工业盐充当食用盐用于加工食品。

  三是人员关系紧密,涉案人员多。此类案件由于经营方式的原因,多为夫妻档或家庭式作坊,一旦被执法人员查处,家庭成员间相互包庇,以一人承担全部责任而换取其他人员的脱罪处理。这类案件还涉及上下线,牵涉到使用工业盐进行食品加工的销售者,还包括其雇佣者和工业盐销售者等人。

  二、食品加工中添加工业盐案件频发的原因

  一是使用工业盐加工食品并销售的利润巨大。工业盐销售价格低廉,只需要等量食用盐价格的1/5甚至1/30即可购得,对于使用大量盐加工食品的生产者来说无疑是节约成本的一大诱惑。

  二是食盐市场监管有待加强。许多销售者为了获得高额利润,不惜使用非正规渠道的工业盐制作食品,而现实中食盐市场的监管存在薄弱环节,监督存在空白区,对于加工食品中使用大量盐的企业、个体的食用盐进货渠道等没有具体监管和规制,为此类销售者提供了可趁之机。

  三是现实生活中对食盐安全的重视程度不够。一方面部分消费者对工业盐、食盐的区别认识不深,盲目认为工业盐仅仅是过去未经细化的“原盐”而予以购买和供自己食用;另一方面,使用工业盐进行食品加工,在口感上与正规食用盐无明显差别,造成的危害短期内也体现不出来,这也使得购买者忽视了使用工业盐加工的食品对人体伤害的严重性。

  三、办理食品加工中使用工业盐类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是入罪标准不统一。经统计分析,对于使用工业盐加工食品的行为入罪标准存在前后标准不统一的现象。以L市某区统计,在2016年底之前,凡是使用非碘盐加工食品的行为即认为构成犯罪,2017年之后,对于查获的盐仅仅检测为非碘盐的则不再以犯罪论处,而必须检测出盐中含有亚硝酸盐成分,且查获的盐数量达到10公斤以上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适用罪名不统一。2015年以来,某区共提起公诉涉盐类案件15件16人,其中,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起诉5件5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诉10件11人,形成了客观行为、犯罪结果基本相同而判处罪名不相同的情况。

  三是执法、司法机关认识不统一。如使用非碘盐加工食品的行为,盐业执法部门认为该地区作为省里明确确定的含碘盐使用地区,使用非碘盐加工食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而法院认为该地区虽然作为含碘盐使用地区,但单独个体商户使用非碘盐加工食品销售的行为,达不到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食源性疾患”的后果,因此不能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四、打击食品加工中使用工业盐的对策建议

  一是加大食盐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一方面要拓展食盐安全宣传的形式,充分利用各种载体,澄清群众的模糊认识,提高对工业盐危害的认知程度,提升群众的鉴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另一方面,要广泛宣传食盐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后果、惩戒措施等,让生产者、销售者对食品安全心生敬畏。

  二是加大对食盐市场的监管力度。要规范盐业市场的经营秩序,强化涉盐企业、个体的资质审核,实行违规企业、个体淘汰制。盐业行政部门要定期牵头开展专项治理活动,重点排查加工食品的小作坊、小档口,及时发现、及时清理,防止掺有工业盐的食品流入市场。

  三是加大对涉食盐犯罪的打击力度。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假冒食盐加工、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控制、堵塞该类违法犯罪的来源渠道;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两法衔接”平台的作用,加强执法信息共享,及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将发现的涉食盐犯罪线索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不断促进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防体系建设。

  (作者:海州区检察院林国祥)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