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犯罪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意图,与以获取高额利息的民间借贷行为存在本质不同。“套路贷”主要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犯罪中,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被害人依约定交付资金的,以诈骗罪追究责任。“套路贷”犯罪的常见手法中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者相关协议。甚者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因此,这种犯罪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符合诈骗犯罪的特征。
“套路贷”通过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不断垒高债务,被害人不能还款时,犯罪嫌疑人借助诉讼手段向被害人索取“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虚假诉讼罪。
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索债”,可能还构成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处罚,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