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安全责任事故频发,严重危害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暴露出安全生产领域的大量问题,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巨大损失,给社会和谐带来不稳定因素。2017年以来连云港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安全生产领域案件总数7件11人,均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中涉及死亡9人,受伤1人,经分析,发现引发此类案件呈现出“三个痼疾”亟需引起重视加大整治力度。
一、安全保障防范措施“能省则省”,埋下事故隐患。施工单位“利益至上”,以低薪雇佣无作业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在安全防范措施上“偷工减料”,配备证件不齐、零件旧化、加装改装的施工设备,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埋下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事故。如海州区院办理的许某基、黄某凯重大责任事故案,黄某凯违章指挥,在未制定拆除方案、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雇佣无作业资质的吊车车主许某基开的无证照、经改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土吊车进场施工,施工时吊车出现故障致两人死亡。
二、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极易“擦枪走火”。施工单位未安排操作人员接受严格的操作培训和安全责任教育,工人仅凭经验操作机器,有的工人读不懂操作手册,看不懂信号指示灯,有的工人在日常操作过程中存有侥幸心理,节省操作步骤。如海州区院办理的吕某松重大责任事故案,吕某松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东路火车站工地操作打桩机过程中,在桩机绞车未有效制动,没有明确指挥信号的情况下,仅凭日常经验操纵机器,致使桩机锤头掉落,砸伤了地面上正在进行测量定位桩机的被害人,致其死亡。
三、安全监管“缺斤少两”,存在片面监督。安全监管存在两类问题,一类是监管方就是利益参与者。施工方通过“走后门”,打通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生产、产业调控的领导的关系,违规达成施工协议或对不符合施工要求的建筑进行施工。另一类是行政执法机关在监管执行工作中缺乏有效手段,对于有资质的企业缺乏再审查、长期审查,对于没有资质的,尤其是农村自建房的施工队伍,没有实现逐一监,导致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存在带“病”操作的现象。如海州区院办理的李某国重大责任事故案,其建设项目并未办理规划许可、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属违建项目,且在施工初期就已收到群众举报,且监管人已发现该处违建,但在接受请托后,拖延职责,为该违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方便,放任违建行为持续发生达9个月之久,直至1名工人施工时从楼上坠下死亡才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安全防范意识。严格从业人员职业技术培训,对生产、作业、管理人员进行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树立安全生产观念,同时进行操作技术培训,熟练掌握技术手段,从而防止盲目蛮干,减少事故发生。二是深化安全监管的制度落实。突出危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实施标准化作业,建立严格规章制度,明确严格劳动纪律、实行严格生产管理,落实严格奖惩制度。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一旦发现有问题和不足,立即进行改进和完善。建立“事前联防、事中联治、事后联惩”的安全生产监督模式,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风险辨识管控,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事故和隐患。建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机制,结合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督管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三是发挥检察职能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检察机关将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情况移送监察机关,对事故组织倒查,追究监管者和项目审批者的渎职责任。检察机关要强化提前介入工作,第一时间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及时固定证据,有力打击重大责任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加强对安全事故类案的分析,定期前往各大商会开展普法宣讲,有组织地开展安全生产专项防范和整改。加强与当地应急管理中心的协作配合,对关系安全生产工作全局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制发检察建议,有效促进社会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