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至今,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共办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件15件63人。分析该类案件的办理情况,在主观明知界定、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的认定、野生动物制品的价格认定三个方面存有争议,需引起重视,制定更加细致、可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案。
一是主观明知的界定存在争议。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被告人在主观上是否需要明确认识到其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达到国家明确规定的珍贵、濒危程度,以及是否需要自着手时就明确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对认定主观故意起决定性作用。如海州区院办理的关某、陈某等24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大部分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的被告人是通过观看售卖猕猴的网站上的视频并联系购买,认为收买并饲养猕猴不违法,普遍存在以“付定金后才知道违法”、“办理相关证件就可以”等理由作为辩解。
二是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的认定存在争议。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涉及多种野生动物,且案件关联性强、涉案人数众多、涉案价值高,准确界定涉案野生动物的物种直接关系到对行为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如海州区院办理的贾某等11人非法案件中,涉及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的野鸭子21种3000余只,被告人辩称其中的大部分动物是经野生动物繁衍后的第二代动物,不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野生动物资源,而检察机关仅凭鉴定意见无法准确区分和认定一代、二代动物,导致定罪量刑面临困难。
三是野生动物制品的价格认定存在争议。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的办理均要求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支撑,但包括玳瑁活体标本、象牙等在类的野生动物制品的鉴定费用高,鉴定机构少,且对检材要求较高,一旦野生动物制品外观形态特征不完整或者被人为毁损,将无法出具有效的鉴定结论。同时,不能合法在市场上进行流通的野生动物加工制品缺乏相关的市场价格,无法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如海州区院办理的许某等11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玳瑁制品的案件中,疑似用野生动物玳瑁制作的活体标本中仅有19只能依法出具鉴定书,600余件加工制品则全部无法认定价格,导致在量刑上存在很大差异。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坚持全面审查,综合认定。在审查案件中要结合主客观因素来综合认定,即判断行为人对涉案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行为人的供述,而应当依据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交易金额、交易方式、交易对象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行为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二是坚持严格甄别,逐个击破。由于驯养繁殖技术日益成熟,对于相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和商业利用,收购、运输和出售这些野生动物实际已无社会危害性的辩解,不仅需要严格甄别其是否取得人工驯养繁殖许可证,还要由专业部门对驯养的动物种类进行细致甄别,并结合案件中其他的证据,综合进行认定。三是坚持多方联动,严厉打击。联合公检法和相关行政机关出台联席会议文件,统一证据标准。规范鉴定机构鉴定文件出具方式,聘请专家对野生动物和野生动物制品的界定出具专业性意见,规范此类案件的办理。通过法律宣讲、以案说法等形式引导公民接触和了解有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制品的了解和相关法律规定,向广大群众宣传野生动物保护常识,规范野生动物驯养活动,引导群众遵纪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