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软暴力”行为实施犯罪,游走于法律边缘,犯罪分子试图躲避法律的制裁。“软暴力”不会让被害人身体受到外部伤害,但足以像“暴力”犯罪那样对被害人产生精神强制,使被害人心灵受伤,其实质是一种精神暴力。表现形式主要是采取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谈判”“协商”“调解”等手段,以及语言恐吓、电话辱骂、手机发信息、跟踪围堵、涂漆抹字、堵锁眼、入室骚扰等方式。
“软暴力”犯罪行为侵犯客体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危害结果是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足以构成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中多见“软暴力”犯罪行为,是指三人以上,为了经济的目的,被纠集或者受雇佣在一起,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软暴力”犯罪行为。
有组织地采用“软暴力”拆迁。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另外,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据此,二年内三次实施“软暴力”犯罪行为的即可构成寻衅滋事罪。
有组织的以统一着装、显露纹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或者暗示方式,使学生产生心理恐惧,强行索取“保护费”。依据《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为了讨债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体来说,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