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推进工作落实,不断提升工作质效、提高工作效率,决定对重点工作实行任务目标化、目标项目化,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作原则】重点工作任务目标化、目标项目化,是把各项检察重点工作分解成独立的项目,按照项目管理的模式,设定任务目标,进行任务分解,落实工作责任,规定完成时限,实施督办督察,以此推动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工作原则:任务目标化、目标项目化、项目责任化。
第三条 【组织保障】成立海州区检察院重点工作任务目标化、目标项目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检察长担任,副组长由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担任,成员包括院领导班子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项目办),由办公室、检务督察部门、政治部等人员组成,负责重点工作项目的协调、督办、督察、通报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项目制定】上级院、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通知的以及本院党组确定的各项重点工作,均应排定目标,一律实施任务目标化、目标项目化。
第五条 【项目督办】对实行任务目标化、目标项目化的重点工作,须明确工作目标、承办部门、责任人、办结时限等内容,由办公负责日常的督促督办。
第六条 【项目督察】对实行任务目标化、目标项目化的重点工作,由检务督察部门每月开展督察一次,并形成督察通报予以公告。
第七条 【项目检查】分管领导负责对分管部门承担的重点工作事项加强检查、督促落实。
第八条 【考核奖惩】综合各部门全年重点工作项目完成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评优,对项目推进完成较好的部门在评先评优中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