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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州区检察院关于李杰交通肇事案量刑建议书
2021-06-24 09:31:00  来源: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海检一部量建〔2021〕200号

  被告人李杰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首,认罪认罚。

  2.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冠美

  检察官助理:韩杨阳

  2021年4月25日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