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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州区检察院关于江南妨害公务案量刑建议书
2020-06-23 15:51:00  来源: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海检诉量建〔2020〕13号

  被告人江南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江南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坦白

  2.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

  3.其他:有赔偿意愿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江南拘役四个月。

  此致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玉琼

  2020年2月18日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