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海检诉量建〔2020〕13号
被告人江南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江南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坦白
2.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
3.其他:有赔偿意愿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江南拘役四个月。
此致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玉琼
202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