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海检诉量建〔2020〕17号
被告人徐传江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徐传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残疾人。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传江有期徒刑六个月,不适用缓刑。
此致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婉秋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