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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州区检察院关于徐传江寻衅滋事案量刑建议书
2020-06-23 15:50:00  来源: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海检诉量建〔2020〕17号

  被告人徐传江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徐传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残疾人。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传江有期徒刑六个月,不适用缓刑。

  此致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婉秋

  2020年2月20日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