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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州区检察院关于高伟危险驾驶案量刑建议书
2020-11-20 10:31:00  来源: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海检一部量建〔2020〕617号

  被告人高伟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高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无。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伟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此致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侯亚茹

  2020

  年10月10日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