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海检一部量建〔2020〕617号
被告人高伟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高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无。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伟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此致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侯亚茹
2020
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