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海检诉量建〔2019〕621号
被告人潘春瑞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潘春瑞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无。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春瑞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二千元,适用缓刑。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登梅
2019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