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拉拉”平台恶性事件引发舆论关注,平台背后监管问题成为热议焦点。近日,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利用货运中介平台实施诈骗案件,被告人过某军在“运满满”、“省省回头车”等货运中介平台先后7次发布虚假运单信息,冒充物流公司或货主的身份,通过“微信”骗取货车司机、货运站的工作人员“信息费”共计7800元,暴露出平台功能缺漏、规则缺位、监管缺位等问题,滋生违法犯罪,亟需引起关注。
一、平台功能缺漏,犯罪“苗头”不受控。“货拉拉”平台、“省省回头车”平台,定位货运中介服务,分为货主版和司机版,作为货运行业的一股新兴力量和有效媒介,有利于货运行业的蓬勃发展。但货运中介能否切实有效对接货运的两端,离不开平台功能的配套设置,功能缺漏易被诈骗分子利用,违法犯罪“苗头”不受控制,致使犯罪手段被反复使用,甚至引发连环诈骗。如在过某军诈骗案件中,发现两大功能缺漏:一是平台基本定位识别功能缺失。诈骗分子可以随意发布货运信息,信息内容和诈骗分子手机卡注册地址、使用地址、关联公司注册地址、户籍地址、经常居住地、账户登录地均无关,仍然可以同一时间点频繁发布,导致诈骗分子同时诈骗多名被害人。二是平台屏蔽“黑名单”功能缺失。如过某军在平台上发布多条虚假货运信息后,被害人发现及时,启动平台内举报投诉机制,但过某军仍能通过原账户发布虚假运单信息,再次实施诈骗,被举报、投诉的“黑户”仍能正常使用,平台缺少屏蔽“黑名单”功能。
二、平台规则缺位,系统“缺陷”被利用。网络平台既承担着信息的融会贯通,又必须在法律框架内保障用户的隐私和信息安全,网络平台规则如果不健全,该漏洞很可能被网络背后的“键盘侠”所利用。如在过某军诈骗案中,案件揭露出平台规则的不健全:一是平台缺乏规范化审核规则。如过某军的平台注册信息为苏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其对外也自称是物流公司的,但其本人从未办理过相关营业执照,在平台注册时和发布信息时,也均没有收到系统提示完善相关信息的前置要求,被害人司机方因为信赖平台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注册账号的规范性,落入陷阱。二是平台缺乏系统外交易的风险提示和控制规则。如在平台上缺少系统外交易风险警示框,在聊天窗口缺少系统外对接风险、系统外钱款结算、系统外预付“介绍费”等风险提示,司机和货主线上联系、线下交易现象普遍,极易堕入骗局。
三、平台监管缺失,虚假发布“满网飞”。货运中介平台,立足搭建司机和货主之间的交流融合,推动货运信息不对等问题的解决,但因平台监管缺失,导致网上关于该平台充斥虚假发布的负面新闻频繁出现。如在过某军诈骗案中,诈骗背后原因有三点:一是缺失信息频繁发布监管。案情显示,过某军注册使用的同一账号同一时间点发布不同始发地、目的地的虚假运单信息,系统均没有对此预设风险防范附加条件,通过进一步的审核强化对信息发布的监管。二是缺失信息发布人脸识别监管。如在过某军诈骗案中,过某军使用或者购买他人电话卡注册登记的账号,平台在用户注册时或者发布信息时,不对用户进行人脸识别,导致用户随意以他人名义发布虚假运单信息,账户注册和使用主体不统一现象在平台内蔓延,诱发诈骗滋生,且追查难度颇大。三是缺失信用审核制度保障。网络平台在前期铺开市场的目标下,基于用户数量和推广的考虑,没有设置保证金制度,经对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核对,货主和司机均不需要缴纳保证金,在最终运货协议签订阶段才有“押金”制度对于途中货物安全进行保障,缺少对于信息发布和双方合议环节的“保证金”制度的落实,虚假信息发布成本几乎为零。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深挖衍生关联违法犯罪。严厉打击利用货运中介平台诈骗行为,对经流水发现的多名被害人,强化取证工作,完整还原事实,加强打击力度。引入个人征信管理,规范非本人使用电话卡行为,深入追查诈骗背后的倒买倒卖电话卡行为,斩断犯罪链条。二是推动货运中介平台规范化管理。推动平台健全注册规则,设置信息发布人脸识别审核机制,增设平台定位功能和“黑名单”禁止准入功能,规范落实“保证金”制度,以规范化促进货运中介平台的安全化、透明化。三是提高货运平台用户的法律意识。通过以案释法,强化法治宣传,提醒货运司机和货主切莫系统外交易,更应注重对个人信用的守护,如遇诈骗,及时举报、报警,免遭更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