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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删帖”“举报要挟”“拿钱赎款”涉企敲诈勒索案件手段多、危害重亟需严治罪强治理优化营商环境
2022-08-14 11:49:00  来源: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

  在当前疫情多点散发、经济承压的大背景下,稳企业、稳预期、保就业、保民生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紧迫任务。各类市场主体既要面临成本上升、利润下降、市场萎缩、现金流紧张的“多重压力”,还需要时刻防备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一些不法自媒体和个人以网络删帖消除负面消息收取“公关费”、向有关部门监督举报收取“封口费”、在业务往来中截留账款索要“好处费”等手段敲诈勒索企业,侵害企业权益,滋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2021年以来,连云港海州区检察院共办理该类案件4件8人,该类案件呈以下特点:

  一、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负面报道、评论后,以删帖、开展合作消除影响为由收取“公关费”。近年来,一些专门经营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的传媒公司、文化公司应运而生,经营者雇佣写手以牟利为目的撰写文章,一些文章经过推广被大量阅读和转发后,能够影响网络舆论获取经济利益。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基于自媒体平台的传播影响,以公关服务合作为名义,向企业或个人收取财物。如海州区检察院办理的宋某敲诈勒索案,2021年1月至10月,被告人宋某为非法牟利,利用医药企业害怕媒体负面报道的心理,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某医药企业的负面信息,迫使被害企业以“公关费用”等名义支付钱款得以减少对企业的负面影响。被告人宋某以上述方式向五家被害企业索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72万元,其中实际得款153万元。

  二、假借“检举揭发”“控告申诉”“监督举报”的名义,胁迫企业支付“封口费”非法牟利。随着国家对企业在安全生产、消防配套、环境保护等方面各项规章制度的不断出台和政策要求的愈加严厉,监督举报渠道随之持续拓展,奖励激励机制不断完善。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企业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的心理,滥用举报、投诉、信访等权利,打着“维权”“举报”的大旗敲诈勒索企业,行非法牟利之实。如海州区检察院办理的段某意等3人敲诈勒索案,被告人徐某同和徐某辉商议以污染环境为由向连云港市海州某公司索要财物,后徐某辉联系被告人段某意具体实施,由段某意直接联系该公司,商谈举报和支付费用事宜。段某意以举报为要挟,要求该公司支付人民币12万元,后该公司实际支付3万元,其中段某意分得人民币2万元,徐某同分得人民币5000元、徐某辉分得人民币5000元。

  三、业务往来中第三方账户肆意冻结企业资金,携账户要挟收取“解冻费”。企业在业务往来中,有时需要将收取的客户回款先打入第三方账户,再由第三方账户转至企业对公账户。资金转移过程中,不法分子利用作为第三方账户的身份,利用掌握资金收取账户的便利,通过冻结账户、资金取现等方式,恶意控制企业资金,并以此为要挟收取“解冻费”“好处费”等非法获利。如海州区检察院办理的朱某北等3人敲诈勒索案,被告人朱某北与某公司业务往里过程中,将该公司通过其名下对公账户接收的55万元资金入账后,故意向银行申请冻结该账户,让该公司无法提取该账户中的资金,并且要求该公司支付其6万元“解冻费”,在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仍一直威胁对方不给解冻,造成该公司无法正常经营。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严厉打击网络敲诈勒索企业行为,规范互联网平台管理。严惩利用网络自媒体造谣引流、舆情敲诈、刷量控评、有偿删帖等侵害企业权益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大互联网和自媒体账号的安全监管和执法工作力度,督促指导互联网平台进一步落实网络安全管理责任,净化网络空间。二是引导举报、投诉、信访等权利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行使,严惩非法牟利行为。在切实维护公民依法、规范行使检举揭发、控告申诉等权利的同时,重点关注和有力打击滥用权利恶意举报甚至借举报之名敲诈勒索企业、非法牟利的行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遏制不良风气和违法犯罪行为的蔓延。三是推动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帮助企业有效防范化解各类经营风险。司法机关应坚持司法办案与法律服务并重,积极对接企业法律需求,帮助企业系统梳理对外经营、资金往来中的法律风险,通过持续拓展企业合规范围,帮助企业完善合同管理、资金支付、应收账款回收等内部管理制度,提高自身抵抗风险、维护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