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以来,海州区检察院办理涉及含铝添加剂食品案件2件,占同期食品类犯罪案件的比例不足5%,总体数量较少,与该类食品添加剂案件发案难、侦查难、起诉难有关。主要集中在以小麦粉为原料的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泡打粉、明矾等传统工艺食品添加剂。
一是消费者在购买和消费过程中对食品添加剂是否超量添加不易发现。消费者凭生活经验无法判断添加剂是否超量,偶尔食用也不会产生严重后果,但是如果长期食用此类食品,铝元素会附着在体内无法代谢,给人体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会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 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该院2件已判决案件均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抽检中发现而案发。
二是法律规范不明确导致部分案件达不到起诉标准。司法解释将食品添加剂“超限量”或者“超范围”规定为入罪标准。但是司法解释及行政执法机关并没有对食品添加剂“标准限量”到“超出标准限量”之间进行量化规定,何为“严重”没有量化标准,只能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涉案添加剂的危害作具体认定。2018年以来,该院提前介入的2起涉铝添加剂食品均因未达到起诉标准未移送审查起诉。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加强法治宣传。按照食品“四个最严”的要求,到食品生产销售集中地、食品添加剂销售地等,结合典型案例开展普法宣传,预防此类犯罪发生。二是加强生产和销售环节监管。由于涉铝添加剂的含量不易被消费者识别,市场监管机关应强化日常监管,从源头上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尽快明确司法标准。“超出标准限量”难以作出认定,应对超出标准限量进行明确量化,以此保障该规定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