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普遍认知里,贪腐犯罪多发生在“为官者”“掌权者”这一类主体中,很少有人会想到基层临时、辅助用工等编外人员也会成为贪腐犯罪主体,并且在贪腐犯罪中整体占比较大。2020年以来,海州区检察院共办理贪腐犯罪案件25件28人,其中,涉编外人员案件8件8人,占比28.57%。反映出涉案单位对编外人员的管理监督漏洞,需引起重视。
一、职能监督缺位,贪腐“易如反掌”。财务管理是机关单位内部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但一些单位将收款员、报账员、劳资管理员等关键岗位交由编外人员担任,甚至存在既担任报账员又兼任管理员的现象,负责领导只做流程性报账审核。如海州区院办理的徐某挪用公款案,徐某在被某医院派遣至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会计工作后,既担任收款员,又担任统计员、报账员,集收款、统计、报账多重岗位职责于一身。在向医院上报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务收入情况过程中采取修改收入日报表的方式,挪用其收取的病人医疗费用共计199.6235万元。再如海州区院办理的祁某波贪污案,被告人祁某波作为劳务派遣人员,非单位正式员工,却独立承担某单位的工资统计、报送审核、向银行报盘数据等全流程工作,在此过程中,无其他人核查与监管。祁某波采用虚增协管员工资的方式非法占有单位公款122万余元,时间长达3年之久却无人发现。
二、家风建设缺失,“家族式”腐败多发。在近年频发的贪腐案件中,还有一类特殊群体,他们本身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但却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亲属关系,充当“腐败掮客”,为行贿人牵线搭桥,为腐败推波助澜。如海州区检察院办理的胡某受贿案,被告人胡某利用其亲属担任要职的职务便利,为行贿人在项目选址、用地、环评等方面提供帮助,与马某健共同收受贿赂380万元。再如海州区检察院办理的丁某受贿、行贿等案,被告人丁某与其亲属王某政共谋,利用王某政的职务便利,为行贿人在项目施工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贿赂800万元。
三、监督制约缺力,“权力掮客”谋变现。公权力的良性运转需要内部强监督、外部重制约,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失衡,均会让腐败有机可乘。而编外人员因其身份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轻易便可发现失衡之处,借机充当“权力掮客”,实现利益变现。如海州区检察院办理的崔某斌受贿、滥用职权案,被告人崔,某斌原为某单位驾驶员,在朋友提到正在为没有土地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不了房产证苦恼的时候,马上想到自己所在单位要与不动产合并,各项监管制约机制尚不健全,正是办理假证的好机会,遂与相关工作人员勾结,使用伪造的国有土地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规为他人办理房产证,然后以办证费用的名义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444.3万元。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监督问责。完善、细化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用制度管人管事,对关键岗位进行权力分解和合理配置,落实轮岗制度,增强岗位流动性,定期开展警示教育,以案释法,实现以打促防。二是加强廉政教育,筑牢家庭防线。从领导干部的“身边人”抓起,开展家庭助廉教育,拓展受教范围,积极培养和打造“廉洁家庭”,树立先进典型。定期组织开展谈心谈话、领导干部家访等活动,加强事项公开,多渠道收集群众举报及舆论反映,切实筑牢家庭防线。三是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突出权力制衡,增强权力制约,推进决定、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的适度分离。相关职能单位间加强沟通交流,严把审核制约关,实现全流程闭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