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以来,海州区院办理利用空壳公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案件7件37人,主要涉及虚开发票类犯罪、非法集资类犯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类犯罪等多种犯罪,通过分析案件发现,违法分子通过注册成立各类空壳公司,或进行公司证件买卖,或直接利用空壳公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秩序,危害经济安全。
一、空壳公司易注册、难监管,推波助澜滋生犯罪。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手续大幅简化,部分地区推出智能化登记系统,申领人可线上办理注册手续并申领执照,相关部门线上审核材料,从以往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工商注册日益便民,但审查申领材料真实性的难度加大。部分不法分子借机使用本人或他人信息注册成立大量空壳公司,或利用工商代办公司专门负责代办各类公司执照,加大了工商、税务、银行及司法等各方对市场经营主体注册及运行的监管难度。如海州区院办理的王某、李某呈等3人买卖国家证件案中,李某呈为贩卖对公账户获利,委托一财务服务公司注册了连云港某服装销售有限公司和连云港某商贸有限公司,办理并取得两公司营业相关证件,公司无实际经营,均为空壳公司。
二、空壳公司信息交易形成“生态圈”,批量买卖常态化,形成固定购销产业链。通过个人申请或从他人处购买,不法分子获得大量空壳公司信息,但其并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而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专门的微信群等平台出售注册公司信息,以此为业,某些出于非法目的急需入手其他公司进行资金流转、或需要额外发票进行税款抵扣、或为已有公司进行抵押担保的行为人,与之联系购买注册空壳公司信息,购销公司信息交易呈现链条化,为下游犯罪活动提供了条件。如海州区院办理的张某、胥某东等4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中,胥某东等人通过在朋友圈,以帮助贷款为幌子,先后招揽、联系潘某飞等11人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帐户25套,由犯罪嫌疑人张某在网上联系、出售给山东买家用于洗钱或诈骗违法犯罪。
三、以“信息咨询”“投资担保”为噱头,粉饰形象“割韭菜”,非法集资“如虎添翼”。“信息咨询”、“投资担保”,这些看似“高大上”的头衔,日益成为非法集资活动中吸引投资人的诱饵。不法分子利用投资人对专业术语的不理解,及对金融行业的陌生感,在空壳公司名称中加入此类头衔,装点公司形象,并故意出示虚假债权、房产资料,给投资人吃“定心丸”,继而宣传虚假业务,拉人头、“割韭菜”,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如海州区院办理的金某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金某涛先从他人处购买了江苏某投资有限公司,将法人变更为自己,后虚假宣传投资有实物汽车作抵押,营造投资无风险的假象,以高额反息为诱饵,通过发传单、口口相传、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非法吸收资金2000余万元。
四、空壳公司成虚开发票“土壤”,扰乱税收秩序。利用空壳公司进行涉税犯罪,特别是虚开发票类犯罪,是利用空壳公司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类型。生产经营中,部分公司在经营业务量有限的情况下,为了少交税款,向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空壳公司购买发票,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税票材料进行税款抵扣。如海州区院办理的尹某妹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徐某人通过收购9家空壳公司,获取大量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非法出售或提供他人用于“暴力”虚开发票犯罪。其中,仅4家空壳公司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价税2000余万元。
针对上述问题,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加强工商登记管理审查。注重审查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强化工商登记信息分析,及时发现企业运营异常状况。二是强化部门联动,形成监管打击合力。税务、银行、司法、行政机关共享线索和信息,完善刑行衔接,打击买卖公司信息、炒作空壳公司的不法行为。三是强化违法空壳公司打击力度。对于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空壳公司企业要严格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列入失信黑名单等处罚措施,提高犯罪成本。四是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发挥检察效能,根据利用空壳公司实施犯罪活动的特点、手法、趋势进行靶向性普法宣传,普及防范知识,增强社会公众法治意识,营造良好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