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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金融犯罪“套路深、取证难、风险大”三大症结并存需靶向施策“对症下药”
2021-01-21 09:07:00  来源: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

  金融领域涉众型犯罪是一类高发新型经济犯罪, 此类犯罪危害较为突出,不仅犯罪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被害人众多,金额巨大,而且犯罪手法多种多样,直接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极易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2019年以来,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办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涉众型金融犯罪20件112人,发现此类案件存在三大症结。

  一、假借互联网金融、区块链等新金融理

  念“套路深”,诱使被害人投资,吸揽资金。互联网金融、区块链等新金融理念日益兴盛,犯罪分子利用社会群众特别是老年群众有一定的闲散资金、较强的投机心理、较低的判断能力等特点,通过互联网、投资APP为媒介进行宣传,诱使他们进行投资,吸揽资金。部分群众在贪财和盲目从众的心理支配下,抱着侥幸心理冒险参与,慢慢的步入犯罪分子精心设计的骗局。如海州区检察院办理的程某某、张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通过宣传区块链概念,利用一个矿机游戏APP,诱骗投资人购买虚拟“矿机”,挖矿获取虚假Q币,再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低买高卖,以先期低投入高收入的虚假收益诱骗投资人不断的持续投入,并在后台形成层级作为计算盈利的方式,骗取了上千万的资金。

  二、异地作案、交叉作案、流窜作案“取证难”,追赃挽损难以落实到位。涉众型金融犯罪类案件往往以公司名义在全国各地进行宣传,利用设立的分公司分别吸收资金。首犯大多隐藏在幕后,各个犯罪环节采取单线联系,交叉作案、流窜作案,涉及地域比较广,持续时间长,行为手段繁杂,前期投资利息回报比较及时稳定,不易被发现,后期资金无法支撑所要归还的本金和利息时,已经形成巨大的资金亏空,错过追讨止损的时机。对于涉及多省市的案件,证据需要交叉运用,由于现阶段证据共享机制不健全,在认定公司的架构设置、运行模式、资金去向及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等方面存在一定困难,无法证实钱款是否用于合法经营。如该院办理的汤某某、张某等人非法集资案中,被告人利用本地分公司吸收公众资金,再通过银行转账把大量资金转入外地一个 “公司老总”的银行卡内,辩解自己只是帮助公司开展项目进行融资,并不参与实体经营。因此,在“公司老总”身份暂时无法查明、没有归案的情况下,只能认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大量资金也无法追回。

  三、受害人员多、涉及面广“风险大”,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涉众型金融犯罪由于涉及面广,牵扯的人数多成分复杂,涉及到不同的社会层面,涵盖了各行各业的群体,很容易引起一系列社会矛盾,引发大规模的上访,甚至出现聚众围攻、打砸抢等过激行为,影响社会稳定。如海州区检察院办理的段某某、邓某某集资诈骗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被告人以购买保健品、投资养老院、养生基地为幌子,带老年人免费旅游、理疗等方式,欺骗老年人存钱投资,骗取120余名老年人养老金,截止案发,尚有人民币1060余万元无法归还,导致上百位老年投资人聚集上访。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建立网络情报信息共享机制,各职能部门相互协作,加强日常监管。全面整合社会、政府、公安数据资源,发动金融监管、市场监督管理、互联网监管、银行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各方参与,建立全面精准的金融信息数据库,从中发现涉众型金融犯罪风险隐患,实现智能预警监测。二是深化两法衔接机制和跨区域协调办理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促使行政机关及时发现和移送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对互联网、跨区域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健全证据交换共享机制,协调推进跨区域案件办理。三是建立完善维稳工作机制,注重追赃挽损,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完善涉众型金融犯罪形势预测、重大案件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对可能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坚持“超前预防、及时处置、妥善化解”。运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积极追赃,尽最大努力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四是开展普法宣传工作,提升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借助社区网格化管理模式加强基层预防,通过各类媒体平台,结合典型案例向社会宣传涉众型金融犯罪类犯罪的特点、手段、危害及防范措施,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