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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性保健品案件呈现三大特点应当引起重视
2020-12-30 16:59:00  来源: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

  2018年至今,海州区检察院共办理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案件34件41人,且全部检出含有西地那非(俗称“伟哥”)、他达拉非等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使用的物质。通过分析,发现该类案件存在三大特点,亟需制定防治对策,最大限度的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

  一是生产源头难以查证。案件中普遍存在生产源头在外地、生产窝点以及销售渠道隐蔽等,导致针对源头的取证困难,不易发现。如丁海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被告人丁某某在河南某地雇佣工人生产添加药物成分的性保健品,并通过物流销售至全国各地,销售金额达190余万元;刘某某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和快递向全国近20个省、市的30余人销售非法添加的保健食品,但其上线身份目前尚未确定,公安机关仍在侦查中。

  二是地点偏僻多为农村。被告人往往选择农村、城乡结合部或者建筑工地等作为销售点,逃避监管。而购买者中务工人员居多,且存在同一人员多次反复购买现象。如庞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庞某在自己位于城市务工人员密集地区的日用品店内对外销售性保健品,并采取拆卖的方式进行零售。张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将其经营地点选在我市开发区一在建工地的铁皮屋内,并直接向工地工人销售,一名证人在一个月内曾先后3次在张某某处购买该保健食品。

  三是成本低利润高。被告人在购进该类保健品后,往往加价几倍甚至十几倍对外出售。如刘兴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其购进的保健品成本每盒10元,而销售价格达到每盒150元,在短短十个月时间即非法获利高达十余万元。也正是因为高利润诱惑,导致很多被告人铤而走险。上述案件中,有10余人曾因销售该类保健品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后,仍继续销售,存在“顶风作案”的侥幸心理。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强化法制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对食品经营商户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适时组织食品生产、销售者旁听审判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审判,介绍国家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政策,加强经营活动的规范性。同时,对广大群众进行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使群众认识到有毒、有害食品的危害性和国家对该犯罪行为的举报政策,引导通过正规、合法的渠道去购买相关食品,提高群众的防范能力和举报积极性。二是强化市场监管,实行常态化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相关食品生产、销售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常态化的检查,特别是流动摊位检查的常态化;同时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员和出租房屋的监管,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的店铺、小作坊。三是强化源头查处,凝聚打击合力。建立联动监管机制,织密打击网络。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在查处销售市场的同时,捋清线索,加大对有毒、有害食品销售源头的查处,从根本上杜绝有毒、有害食品继续流入市场。针对重要集市、超市等重要区域进行重点布控监管,对已经处理的人员要定期走访,避免其再次犯罪。明确建立信息互通、提前介入等工作机制,加大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及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提前介入力度,引导侦查取证,强化侦、捕、诉无缝衔接,形成合力,着力提升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