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作业单位由于违规生产作业而造成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类刑事案件不断发生,参与生产作业的人员生命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2017年以来,海州区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由于生产作业疏于防范而引发的刑事案件11件21人。通过对上述案件梳理分析发现,该类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三方面特点,需引起重视。
一、乡村建筑施工队“无证上岗”,违规作业潜在事故风险。海州区检察院办理的安全生产类案件中,其中有3件涉案单位为乡村建筑施工队。这些乡村建筑施工队无营业执照、建筑施工方面任何资质,工程负责人无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等资格证书,施工人员未经专门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教育培训,不同程度存在违规作业的问题。如海州区检察院办理的葛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中,葛某某承包海州区某民房建设项目施工,自行组织一批农村建筑工人成立临时施工队,无工商营业执照、建筑施工资质等相关证照和资质证书,不具备承接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资格,因工地现场长期安全管理不到位,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没有安装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且小吊车未按规定安装,在起吊重物时造成倾翻,致被害人葛某某坠落死亡。
二、安全意识淡薄,生产纪律“抛在脑后”。生产作业单位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执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即使是在一些正规的建筑施工单位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如海州区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某等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中,在有安全施工制度的情况下,连云港市海州区某工地小组负责人沈某某,违规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的施工人员张某某违章进行指挥起重吊装作业,在张某某的指挥下,塔吊司机霍某某违反操作规程实施吊装作业,致使被吊起的泵管突然自捆绑的钢丝绳中滑落并坠落地面,砸中从被害人王某,致王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三、监管缺位,培训、检查规定成为“一纸空文”。生产作业单位安全培训、管理不到位,其中一些具有高空作业需求的经营单位往往未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监督,因此在进行施工、作业时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海州区检察院办理的张某等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中,张某在无施工资质的情况下,雇佣无高空作业资质的工人操作吊车,期间,不遵守操作规范,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一名工人坠落死亡,经查,工人未接受安全培训,当时安装过程也没有专人负责安全检查。
针对以上情况,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大监督力度,对区域内的生产项目进行梳理,重点关注乡镇地区不规范建房施工的情况;对城镇中危险性较强的作业,如高空安装广告、室外安装空调、护栏等加强管控,及时查验生产作业人员是否有相关资质;对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企事业单位加强教育。二是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通过办理案件及时发现本区域生产作业所存在的问题,引导本区域生产作业规范化、精细化。三是加强宣传,通过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等多种方式强化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敦促其在生产作业时防范可能出现的生产作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