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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向海州区朐阳街道办事处发检察建议书
2020-03-19 09:02:00  来源: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海检行公

  [2020]32070600006号

  海州区朐阳街道办事处:

  本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中茵名都等居民小区的楼道中堆放杂物较多,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位于本市海州区海宁路的“中茵名都”小区、振海路的“枫林水岸1980”小区等居民生活小区,一些楼栋的楼道内堆放杂物较多,楼道间成了杂物间,作为消防通道的楼道如果不能保持通畅,一旦出现火灾险情,将加重火灾危害,并且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该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的存在,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本院认为,通畅生活居住场所消防通道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三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1.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并指导和督促“中茵名都”、“枫林水岸1980”等居民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村)民委员会落实小区消防通道等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

  2.深入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及广大群众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增强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的意识。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2020年1月9日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