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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世界地球日 | 海州区检察院破坏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二)
2022-04-25 11:08:00  来源: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

  每年的4月22日是世界地球日,这是一个专为世界环境保护而设立的节日,旨在提高群众对现有环境问题的意识,并动员群众参与到环保运动中,通过绿色低碳生活,改善地球整体环境。今年4月22日是第53个“世界地球日”,主题是“珍爱地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对于从事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检察官来说,每一天都是地球日。我们将近年来海州区检察院办理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予以集中发布,希望引起更多人对保护自然资源环境的重视,预防更多纠纷和犯罪的发生。

  李某某非法狩猎、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夏季夜晚虫鸟争鸣,李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岗埠农场路边,头戴探照灯,将一只只见光就呆住的癞蛤蟆“收入囊中”,通过这种方式,李某某将路边“扫荡”一番,轻而易举就逮到了241只癞蛤蟆。第二天他就赶忙将这些癞蛤蟆一股脑儿卖给了路边一收购龙虾黄鳝的地摊小贩朱某某,收获了160元。朱某某明知李某某通过非法猎捕手段猎捕野生动物而仍然予以收购。后两人均被公安机关查获,涉案的癞蛤蟆经鉴定,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中华蟾蜍”,系有重要生态科学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朱某某明知涉案蟾蜍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检察机关指控,鉴于李某某、朱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诚恳,且所捕捉的蟾蜍均已放生。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判决朱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部分,其种群的稳定性决定生态系统的平衡。中华蟾蜍作为两栖纲蟾蜍科动物,其在保护农作物,维持地域生态平衡上具有重要生态价值。每年3月至11月为江苏当地的禁猎期,《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也规定,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等方法进行猎捕。广大市民切勿随意捕捉野生动物,更不要对野生动物进行贩卖和收购。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