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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增设单位累犯制度
2019-09-19 16:32:00  来源: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

  累犯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都普遍重视的一项刑罚制度,它对于预防和打击已决犯重新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刑法第30条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但是,单位能否像自然人一样构成累犯?笔者试图作这方面的探讨以供参考。

  一、对单位累犯的不同观点

  在我国刑法典中有无单位累犯制度的规定?学者们看法不一。持肯定观点者认为我国刑法中已有规定,认为单位累犯像单位犯罪一样,已是不容否认的法律现实,并认为首先值得探讨的应是如何适用的问题,而决不是应否增设和如何增设的问题。[1]否定者认为我国刑法典中并无单位累犯的规定,并从完善累犯制度的角度出发,建议应当增设单位累犯。[2]更多学者对这个问题保持了沉默的态度。[3]

  笔者认为,从我国现行累犯制度的规定来看,很明显目前尚无单位累犯的立法。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显然是仅针对自然人犯罪而言的,对于犯罪的单位,是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种人身罚的。[4]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刑法虽然承认了单位犯罪,但并没有单位累犯制度的有关规定,故建议增设单位累犯。

  (一)增设单位累犯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首先,单位再次犯罪的大量事实是刑法急需增设单位累犯的现实基础。[5]法律的设立来源于现实,是否以增设单位累犯为必要首先取决于现实的生活中是否存在单位初次犯罪和再次犯罪的事实。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人(单位)数量迅速增加,法人(单位)犯罪也日益严重。“许多法人不仅仅是初次犯罪,而是缴纳完判处罚金后,又继续实施牟利犯罪或经济犯罪,他们甚至把判处的罚金视为不过是为自己犯罪行为所缴纳的正常税收而己。”

  [1]

  其次,增设单位累犯是打击日益猖獗的单位犯罪活动,预防单位再次犯罪,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单位作为社会组织,拥有较自然人更加雄厚的物质基础,并且单位的犯罪意志一旦形成,也较自然人更为顽固。因此,单位受到刑罚处罚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大,其再犯造成的危害也很大,如不增设单位累犯的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单位再次犯罪只按初犯一样对其实施刑罚,势必不能有效地打击单位犯罪,而且还会纵容单位犯罪。”

  [2]

  从而影响甚至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再次,增设单位累犯规定,是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自然人再次犯罪符合一定条件的成立累犯,法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以弥补前次刑罚特殊预防功能在量上的不足。那么,正如我们不能杜绝自然人初次犯罪后再次犯罪一样,我们也不能杜绝单位初次犯罪之后,再次进行犯罪。”

  [3]

  只有建立起单位累犯制度,才能使累犯制度与犯罪主体制度相适应,使累犯制度上也真正体现适用刑法平等的原则。

  最后,从实际当中单位所犯之罪普遍存在于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章节之中。如果刑法对这些单位犯罪没有进行规定的话,就无从谈起单位累犯了。[6]因此现行刑法对单位犯罪的明确规定,为增设单位累犯提供了前提条件。

  (二)单位累犯的构成要件及立法建议

  单位普通累犯的构成要件,参照自然人普通累犯的规定,可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1、罪过要件。即单位累犯所要求的单位所犯前后两罪是否必须都是故意犯罪。[7]有学者建议将过失犯罪中的严重过失犯罪纳入到累犯制度的打击范围之内。[8]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之所以将过失犯罪排除在累犯之外,是出于体现对累犯的范围从严控制的精神,从而突出刑法打击的重点是故意犯罪。尽管从刑法发展的眼光来看,对于单位累犯而言,当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生巨大变化以后,并不排除在今后的刑事立法完善过程中允许累犯的前后罪可以是过失犯罪。但是从我国现在的实际情形来看,至少在单位累犯制度上将过失犯罪纳入到累犯制度还为时过早,目前的重点应是尽快确立单位累犯制度。

  2、刑度要件。是指单位累犯制度所要求的单位所犯前后罪至少应判处何种刑罚。笔者认为,由于对单位的刑罚主要适用罚金,因而应该以犯罪单位所应判处的罚金数额作为标准。另外,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其犯罪的毕竟是单位,若把直接责任人员所受的刑罚作为刑度条件,则未免与自然人累犯无异。至于究竟以多大数额的罚金作为刑度条件,笔者认为,在具体数额的确定上,应结合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具体单位犯罪的特点来确定,同时应保持与自然人累犯制度相适应,在我国现阶段,大体以5万元的罚金作为单位累犯前后罪的刑度条件的参照,比较适宜。

  3、时间要件。即单位后罪必须发生于前罪刑罚判决生效后多长时间内。这里笔者认为由于单位犯罪只适用罚金刑,其执行是否完毕,并不影响单位累犯的构成,因此单位累犯中后罪的发生,不必要等单位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只要求其前罪已经人民法院正式判决生效后即可。同时我国刑法规定:“罚金应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这样时间的起始问题就比较麻烦,而笔者前面所述,以“判决生效后”而非“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来确定累犯的构成,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9]至于时间间隔上保持与自然人普通累犯的一致性,以5年为宜。

  (三)条文的设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可将单位累犯的条文初步设计为:

  被判处5万元以上罚金的犯罪单位,刑罚判决生效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5万元以上罚金之罪的,是单位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参考文献

  [1]杨凯.新刑法中单位累犯之认定[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1,(3):p107.

  [2]马荣春.论单位累犯[J].河北法学,1999,(1):p95.

  [3]陈明华.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p314.

  [4]苏彩霞.现行累犯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J].法学,2002,(4):29-41.

  [5]贾宇,舒洪水.累犯制度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9):28-35.

  [6]孙振江.关于我国刑法累犯制度的几点思考[J].辽宁工学院学报,2003,(2):58-59.

  [7]龙一平.单位累犯立法完善探微[J].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7):114-118.

  [8]赵辉.对普通累犯几个问题的思考[J].法学论坛,2002,(5):85-89.

  [9]邱玉梅.刑法视野下的单位累犯立法构建[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4,(5):15-19.

  [1]

  苏彩霞.现行累犯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J].法学,2002,(4):29-41.

  [2]

  宣炳昭,吴加亮.单位累犯制度构建之探讨[J].宁夏社会科学,2004,(11):18-21.

  [3]

  贾宇,舒洪水.累犯制度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9):28-35.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