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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
2019-09-19 16:30:00  来源: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  作者:王婉秋

  行政执法机关是保障国家经济秩序正常运行,保障社会良性循环的重要力量,它既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捍卫者和执行者,又是国家与人民群众密切相连的桥梁。检察机关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承担起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作用,这既是对中国当前宪政体制的实际落实,也是法律监督本意的回归。

  一、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之现状

  1、监督欠缺法律明确规定。由于现行宪法和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所以,目前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工作中只但任了对行政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的法律文书进行刑事审查的角色,对行政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行为却鞭长莫及。

  2、监督欠缺机制有效保障。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知情权、干预权,导致以此为基础的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信息共享、联席会议、个案指导等机制难以真正构建完善,从而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监督瓶颈难以突破,对于是否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然取决行于政机关的自觉性,检察监督作用无从发挥。

  3、监督欠缺手段有力支撑。当前,由于检察系统实际上实行的是一种变异性质的“双层领导体制”,对地方政府存在着机构、人员和经费方面的依附关系,使得检察机关地位“附属化”、检察权“地方化”倾向难以完全摒弃。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手段显得柔性有余而刚性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监督的效果。

  二、完善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的相关立法

  (一)要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权。虽然对于应当在行政执法过程适当引入检察监督的观点得到了大部分学者和实务界人士的认同,但是毕竟尚无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在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时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交刑事案件进行监督的权力,使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权真正成为一种法定权力固定下来。

  (二)要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案件移送的程序。现行有关两法衔接的法规和文件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规定较为模糊。一方面现行法规和文件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时限未作出明确规定,检察监督介入时机难以把握。另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标准也未作出明确规定,使检察机关难以判断是否应当介入监督,导致监督陷入尴尬境地。

  (三)要明确规定两法衔接中检察监督的权能和手段。首先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结果的查询权。在修订《行政处罚法》时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调卷权。通过确认和丰富检察监督权权能,拓展检察机关介入监督途径,提升监督效果,同时应当赋予检察机关移案建议权和违法纠正权。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中存在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时,规定其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说明不移送的理由,行政机关则必须在一定时限内说明理由。

  三、完善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的相关制度

  (一)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往往对发现的可能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信息不公开、情况不通报、文书不备案,导致检察机关由于缺乏信息来源,对是否有应当移送的案件线索无从得知,难以对行政执法行为真正介入和监督。因此, 应推动建立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加快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应用,明确信息共享范围、录入时限,推动健全实名制信息快速查询协作执法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推动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二)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检察建议权与调查权

  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有关单位在制度与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与漏洞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建议,建议有关单位及时制定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排除滋生犯罪隐患,铲除犯罪土壤。同时将检察建议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予以备案。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对行政人员进行监督,以减少行政人员滥用职权或者职务犯罪的机会。这就需要赋予检察机关以对行政人员直接行使批评、警告的权力。赋予并逐步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调查权,及时发现违法行政行为。

  (三)建立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在深入调研和试点的基础上,明确检察机关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开展法律监督的范围和方式,完善监督程序和保障措施,重点围绕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强制措施,违反法定程序、超范围、超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等问题,开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规范使用。

  (四)建立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纠正制度。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从建立督促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等入手,逐步完善监督的方式、手段和程序,对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其纠正。

  (五)推动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纳入地方人大工作议题,促进解决检察建议落实不到位问题。

  建议将行政执法监督纳入地方人大的年度工作议题,由地方人大加大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和评议,同时提请人大出台关于提升检察建议质效的规范性文件,确立检察建议督查机制,针对行政机关不重视、不采纳、不及时回复检察建议和工作整改不到位等问题,由人大启动询问、质询程序或视情况组织检查、视察,并推动地方政府将行政机关接受监督情况纳入地方综合考评体系,切实保障检察建议得到落实,有效促进依法行政。

  (六)建立对行政违法行为提起行政公诉制度

  公益诉讼是指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诉讼。《高检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行政机关在相关责任领域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途径作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有效制止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通过司法途径对行政机关予以惩戒,充分发挥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衡作用。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由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守护者,代表国家提起行政诉讼,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