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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程序性审查要点
2019-09-19 16:32:00  来源: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

  危险驾驶罪自入刑以来,发案率一直居高不下。办理该类案件“雷区”颇多,本文就“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审查中可能出现的程序性要点进行梳理总结,避免案件带病起诉。

  “醉酒型”危险驾驶案定罪核心就是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因此该类案件的程序性问题主要体现在抽血、流转、检验三个环节,主要依据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及江苏省公安厅颁布的《江苏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酒精含量检验工作指南》等,其目的均为保证鉴定意见作为指控犯罪证据的效力。因此上述规定中既有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对证据采集、保存的规定,也有检测标准中对非办案人员的要求。下文也将依据上述规定,就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阐述。

  一、抽血流程的审核

  抽血检验是在公安机关的要求下,对犯罪嫌疑人血液进行抽取以备后续鉴定的一个前置程序。抽血过程属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的物证提取过程,应当是在确定驾驶人有危险驾驶罪嫌疑之后,对定罪证据的搜集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既要遵守办案规定,同时也要合法、合规地抽取血液。对抽血流程的审核有以下重点:

  (一)是否符合公安机关提取物证的相关规定

  在确定了驾驶人为犯罪嫌疑人之后,对于血样的提取,应当参照物证提取的规定。应当注意审核:是否制作提取笔录、是否有检查人员、见证人签字等。如果没有见证人员签字,是否对检查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等。江苏省公安机关出台的办案指南中明确了应当对抽血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像,并应当由两名以上民警负责监护。这个规定是基于抽血时限的要求及案件突发等原因,在见证人无法及时找到时做出的一个变通规定。

  (二)是否严格执行检测标准

  1. 抽血前的消毒过程是否符合要求

  在确定犯罪嫌疑人后,会对驾驶员进行静脉采血。抽取血液前消毒,必须是使用特制消毒棉球,若使用含有乙醇成分的消毒棉球,将会污染血液,影响检测结果。所以在《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明确规定,不得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在对案件的审查,主要是对抽血登记表的审查,要注意审查是否使用含有醇类的消毒液。

  2. 存血容器是否保持洁净,并有抗凝措施

  血液保存如果不加抗凝剂,凝血样品会影响鉴定结果。同时为了防止血液在抽取过程中被污染,应当保证储存血样容器的洁净。

  3. 血样含量是否被忽视

  作为鉴定基础的检材,一般有数量上的要求,但是目前对血样中的酒精检测而言,没有对血样的数量有具体的规定。但是在江苏省公安厅颁行的《江苏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酒精含量检验工作指南》中,规定了抽血含量应不少于2ml。在办案过程中对血样提取登记表进行审核时,要注意血样提取的含量。

  二、血样流转中的审查

  血样采集只是提取物证的步骤,是生成鉴定意见的前置程序。由于血液样本的特殊性,在血样提取之后的流转过程中,对保存及送检均有一定的要求,如果保存及送检程序不符合规范要求,可能导致血样无法作为适格的鉴定基础,进而导致鉴定意见无法被采信。为了保证检材的真实性、唯一性和有效性,防止掉包、被污染、产生腐败等情况的发生,对于检材的保存有严格的规定。

  (一)血样有封装要求

  一般的抽血机构并不具备进行鉴定的资质,要对血样进行鉴定,必然要经历一个转移、运输的过程,并且可能存在同时、多人抽血、多个血样同时送检的情况,为了保证血样在抽取时的真实性,确保在转移、运输过程中的唯一性和鉴定基础的有效性,必须要对封装提出要求。因此在办理案件时,应当注意对物证袋封口处被抽血人、民警和抽血人员签名进行审查,防止物证被错放和被掉包。

  (二)血样有储存要求

  血液抽取之后,会在抗凝管中进行保存。但是抗凝管自身不具备长期保存的条件,在与外部环境接触时,外部环境中的温度变化对已抽取血样中的酒精浓度会产生影响,可能导致血液腐败、酒精含量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到酒精化验的结果。因此血液等检材规范取材后应当尽早进行检验,若不能及时检验,应当将检材放置密闭容器中低温保存。目前法律法规仅要求低温保存,但是低温并无详细明确的规定。目前可以确定仅是,对血样进行保存时,4摄氏度情况下保存血液样本,稳定性最佳。因此,对不能立即送检的血样以及备份保存的血样,应当放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证物室冰箱妥善保管。

  (三)血样送检有时限规定。

  不加入防腐剂,常温下放置,血液腐败会产生乙醇,影响血液中乙醇检测结果。为了防止血液腐败导致血液检测结果的偏差,血样应当及时送检,但是由于地区差异及鉴定部门作为独立的机构有其自身的工作时限、规章制度等要求,血样送检不可能做到即送即检。江苏省公安机关在办案指南中,对送检时间进行了明确,要求在24小时之内送检。要结合抽血意见及送检回执上的时间,确定是否超过24小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送检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将负责人批准的相关文件附卷,并注意审核是否在3日内送检。

  三、鉴定机构、人员资质的审核及鉴定标准的甄别

  公安机关将上述检材送检后,鉴定部门会根据鉴定委托,由具有鉴定资质的人员,依据相关的鉴定标准,通过技术措施对检材进行鉴定,并出具相应的鉴定意见。在鉴定的过程中应当审核鉴定机构及人员有无资质、鉴定时依据的鉴定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一)鉴定机构及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对鉴定机构及人员的审核,应当把握对鉴定范围、鉴定人员资质及鉴定人员资格证的有效期、是否需要回避等事项进行审核。

  (二)鉴定依据的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目前在醉酒危险驾驶案件的鉴定中,依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要求,使用的标准应当是GA/T842及GA/T1073,之前的标准是GA/T105及GA/T842,说明该标准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时,要注意审查鉴定标准是否有变化,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时是否依据了正确的鉴定标准。

  办理危险驾驶案件中的程序问题,主要涉及对物证的采集、保管、移送、鉴定。物证鉴定的结果是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基础,如果在程序上出现问题导致物证被排除,会导致证据链条无法闭合,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在审查证据时,要对程序性问题足够重视。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