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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问题研究
2018-11-27 16:04:00  来源:连云港海州区检察院

  摘 要:刑事立案监督权是我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在立案阶段的重要体现,但是从长期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监督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基层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以期推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关键词:刑事立案监督;存在问题;建议

  一、刑事立案监督概述

  (一)内涵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立案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刑事立案监督与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刑事判决及裁定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共同构成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系。

  (二)外延

  刑事立案监督包括监督立案和监督撤案。

  目前检察机关监督立案的范围: 一是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已被判决有罪且判决已经生效,侦查机关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二是共同犯罪案件中,侦查机关只对部分犯罪嫌疑人以人立案,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且又不具备纠正漏捕条件的;三是关联犯罪嫌疑人身份明确或者根据现有证据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对需要追剧刑事责任的关联犯罪嫌疑人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四是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所犯的其他犯罪事实,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五是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侦查机关获取犯罪线索后,1个月内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六是刑事自诉案件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自诉,移交侦查机关受理,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七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八是其他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侦查机关管辖,应当监督立案的情形。

  目前检察机关监督撤案的范围:一是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二是有证据证明办案人员以刑事手段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三是对不符合犯罪主体资格的人立案的;四是对犯罪超过追溯时效的人立案的;五是其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三)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基本原则之一,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重要依据,是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律基础。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一规定是人民检察院实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是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立案监督最直接最全面的概括。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二条到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细化和分解。其中对立案监督的职能部门、立案监督的方法、程序、时限、效力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是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具体方法和规则,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操作性。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对公安机关接受和回应检察机关立案监督作了具体规定。

  5、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涉及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作关系的重大问题作了明确和细化。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一)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二)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成为经济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的撤案的重要依据。

  二、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线索来源狭窄,监督渠道不畅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工作实践,检察机关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案件线索主要来源于被害人申诉以及在审查案件卷宗过程中的发现,线索渠道较为狭窄。究其原因,一是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相对不足,即使其权利遭受侵犯,也往往“知情不报”;其二,要发现立案监督线索需要办案人具有敏锐的洞察力、较高的责任心及较强的专业素质,仅仅通过审查侦查机关案卷材料发现案件线索仍比较难;其三,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及信息共享平台尚未全面建立,监督渠道仍有不畅。

  (二)思想认识有误区,监督意识不强

  办案人员往往将工作重心放在案件的定性把关上,主动监督意识不强,加之审查逮捕时间短,办案人员有限,往往容易忽略案件中的立案监督线索;部分干警未能正确认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监督与配合的关系, 认为对侦查机关进行立案监督会破坏双方之间的配合关系,存在消极情绪或碍于情面,使立案监督流于形式;办案队伍年轻化带来的司法经验不足,法律监督敏锐性不强等导致不敢、不懂、不善监督,也直接影响立案监督工作。

  (三)监督手段不完善,监督效果不明显

  刑诉法虽赋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但未增加不作为需要承担法律后果的责任条款,没有规定该如何处理公安机关拒不说明立案或不立案理由、拒不执行立案或撤案通知、立而不侦、侦而不结、先立后撤等行为。目前,刑事立案监督手段略显简单、薄弱,并且普遍具有程序性强但强制性弱的特点,较大程度影响刑事立案监督的效率与权威。

  三、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拓宽线索来源,畅通监督渠道

  一是立足案件审查。从审阅案卷、核实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等环节,寻找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对于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注重审查是否存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违法立案的情况。对于共同犯罪、多罪名、“另案处理”的案件,更要细之又细,慎之又慎,从中发现漏罪、漏犯。

  二是前移监督关口。通过不定期走访公安机关及行政执法机关、查阅案件台账和案卷、提前介入等方式,及时准确了解相关案件的案情和处理情况,从中发现是否存在有案不立、以罚代刑、非法立案等现象,为开展立案监督工作打下基础。

  三是加强内部协作。加强刑检、民行、控申、执检等业务部门的日常协调沟通,及时获取、受理、查办移送的监督线索,做到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形成以立案监督为龙头,内部各业务部门相互配合的监督体系和查案网络。

  四是深挖案外线索。办案人员也应当加强工作主动性,善于从新闻热点中挖掘案件线索,通过关注报纸、杂志等媒体信息,及时发现和掌握有价值的线索,进而介入调查,使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真正发挥实效。

  五是加大宣传力度。依托报纸、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体,大力宣传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及立案监督工作成果,提高群众参与立案监督的法律意识,扩大立案监督工作的社会影响面。

  (二)转变监督理念,提升监督能力

  一是从提高检察干警的思想观念入手,强化刑事立案监督意识。办案人员要克服忙于批捕日常事务、疏于立案监督的错误认识,坚持“立得稳、捕得牢、诉得出、判得了”和“依法监督”的办案理念,始终把确保立案监督质量作为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是从促进办案人员敢于和善于监督入手,提高刑事立案监督能力。通过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学习讲座、岗位练兵、小课堂等活动,提升检察干警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的能力。针对工作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及刑事立案监督典型案例开展调查研究,以指导办案实践并将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及成功的做法内化为工作机制。

  三是从促进监督双赢多赢共赢入手,扩大刑事立案监督成效。办案人员要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从帮助侦查机关依法办案的角度推进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为侦查人员提供实实在在的指导和帮助,消除抵触心理,争取工作支持。

  (三)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效果

  一是推动两法衔接长效机制建设。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工作机制上的衔接,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案件信息通报机制、定期召开“两法衔接”联席会议,对行政执法信息进行流程监控、全程跟踪、动态监督,从中挖掘有价值的立案监督信息。

  二是严把立案监督案件质量关。严把立案监督的条件、程序,确保立案监督工作的准确性。积极开辟案源,保持一定的数量规模,体现监督的力度。将立案监督工作质量和效率纳入检察机关、侦查机关的考核评价体系中,增强实施立案监督的紧迫感和积极性。

  三是深入开展专项监督工作。在日常立案监督工作有序开展的基础上,全面深入开展专项监督工作,变个案监督为专项监督,着力纠正侦查机关该移不移、以罚代刑、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违法立案等问题,做到严格监督,依法监督。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