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但是,受我国执行体系中财产刑执行与自由刑执行相分离模式、各司法机关的职能定位等因素的影响,目前在财产刑的执行方面,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各司法机关在财产刑执行中的职能定位不准,导致检察机关的监督针对性薄弱。二是财产刑履行能力核查难,导致检察机关的监督效果欠佳。三是财产刑履行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的具体操作细则缺位,导致检察机关的监督标准缺失。四是财产刑执行监督信息来源少,检察机关的监督渠道不畅。鉴于此,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准确定位好各司法机关在财产刑执行中的角色担当。一是准确定位好各司法机关在财产刑执行中的角色担当,即由各省政法委牵头,联合公、检、法、司统一作出细化规定,财产刑执行监督委托相应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公安机关为特殊情况下为财产刑执行的协助机关,赋予监狱为罪犯财产刑执行的协助职责,通报罪犯新增财产、制定相关限制狱内消费政策、核实罪犯服刑期间财产刑履行情况、刑满释放时向第一审人民移送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发挥其对罪犯财产刑的教育和督促作用。二是强化财产刑委托执行监督。委托法院在将涉及罪犯财产刑案件委托受托法院时,应当同时将相关材料抄送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于超过一定期限尚未能够有效执行的财产刑案件人民法院在结案之前应当将执行情况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从而便于检察机关及时掌握信息,全面有效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三是深化执行体制改革,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将财产刑执行纳入统一的刑罚执行体制。即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刑罚执行权的刑罚执行体制,由其充当财产刑执行执行主体,检察机关负责财产刑执行启动、查明财产和执行监督,审判机关负责财产刑判处、相关法律文书移送和根据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裁定减刑、假释,公安机关在特殊情况予以协助配合。
(二)完善财产刑履行能力核查机制。建议实行联合审查犯罪财产刑履行能力制度,明确考察内容,形成全面客观、操作性强的考察模式,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考察原犯罪涉案金额及赃款追缴情况;2.相关单位对罪犯家庭经济情况的证明;3.罪犯对赃款赃物去向的说明。对于尚未被追缴、返还或没收的赃款赃物的去向,必须要求罪犯予以说明,并综合其他证明材料进行审查。4.侦查阶段对罪犯个人财产的掌握;5.狱内存款情况证明;6.狱内消费支出情况证明。狱内消费支出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罪犯的消费能力,应当将其作为认定罪犯执行能力的重要依据;7.同监室罪犯的证实情况;8.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罪犯财产线索的证明。对于负有民事赔偿义务的罪犯, 还可注意动员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罪犯个人及家庭财产情况的线索。对于线索确实、可信的,应当予通过这八个方面的核查,形成较为客观公正的罪犯财产刑执行能力评价,为下一步的减刑、假释工作提供依据。[赵新强,《财产刑执行与减刑、假释联动机制探索》,载《人民检察》2014年第15期。]
(三)量化财产刑履行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一是进一步准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和“确有能力履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便于司法实践操作。二是设立减刑、假释撤销条件,明确已被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罪犯,后被发现确有能力履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刑的,可以予以撤销减刑、假释裁定。
(四)建立财产刑执行网上公开制度,完善被害人、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监督机制,拓展财产刑执行监督线索来源。一是将财产刑的刑事判决、立案执行情况、执行结果等在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财产刑执行网上公开制度不仅拓宽了审判公开领域、提升司法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还无形之中给财产刑被执行人和执行部门以压力,督促其自觉履行和积极执行财产刑判决,同时打破了财产刑执行的封闭运行环境,将财产刑执行纳入社会监督视野,使其在“阳光下”运行。[蒋瑶、张光利、吴倩、张广超,《财产刑执行难题及其解决路径》,载《中国检察官》2015年第3期。]二是加大宣传并向公众公开投诉、举报方式,使被执行人及相关权利人了解对其合法权益侵害后的救济途径和控告申诉渠道。对收到的该类控告举报或申诉,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及时展开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情形,应当建议法院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保障财产刑顺利执行。
(五)健全内外协作机制,切实形成监督合力。与本院侦查监督、控告申诉检察、案件管理等部门以及与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执行机构加强联系、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促进财产刑执行及其法律监督工作健康发展。
(六)强化自由刑执行完毕后的财产刑执行监督。一是自由刑执行完毕同时移送财产刑执行信息。服刑罪犯刑满释放时,刑罚执行机关应将服刑期间罪犯本人履行或者其亲属代为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情况的相关书面材料移送第一审人民法院,由其对服刑罪犯剩余财产刑继续予以执行。同时抄送相应的同级检察机关。二是将财产刑执行情况纳入个人征信记录,将未执行财产刑的情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系统,限制其高端消费行为,从而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财产刑义务。三是对于财产刑未履行完毕又犯新罪的,审判时应核实后将其未执行完毕财产刑与新罪数罪并罚。
(海州区院 郭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