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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与寻衅滋事之争
2018-11-26 16:11:00  来源: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5日晚,犯罪嫌疑人戴某与被害人朱某因借贷和开设赌局而发生利益纠纷,后二人发生口角,犯罪嫌疑人戴某便指使熊某某、陶某某等人,持砍刀、鱼叉等工具,将被害人朱某停放在路边的丰田汉兰达轿车砸坏。经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毁损汽车部件价值人民币22659元。

  分歧意见: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戴某等人藐视社会公共秩序,无事生非,将他人停放在路边的车辆任意毁损,情节严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应定寻衅滋事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戴某等人出于报复他人心理状态,损害特定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特征,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评析意见: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都属于暴力打击型犯罪,就其实施犯罪所侵害的对象上来看,存在着一定的相同点,即均可能造成公私财物毁损的后果。二者的区别,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而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二者在犯罪的主客观方面以及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一、从主观方面。在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想要破坏的并非财物本身,只是把毁坏公私财物作为手段,以达到寻求精神刺激、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社会秩序的目的。正因为行为人想要挑衅的是公共秩序,这就决定了他在选择犯罪对象时的不特定性,例如:行为人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随意殴打他人;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公然抢夺或毁损公私财物。而在故意毁坏财物罪中,行为人以毁坏公私财物为直接目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明确的认识。

  二、从在客观行为方面。寻衅滋事罪表现的具体行为是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主要指下列四种情况:第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也可以是其他手段如打砸抢破坏公共秩序等表现形式。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观方面仅表现为毁损他人财物,形式较单一。

  三、从侵害的犯罪客体方面。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刑法将此罪归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这一节的犯罪客体均是公共秩序,因此其主要客体仍是公共秩序,即便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但却不确定。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却限于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具有特定性和针对性。两罪名客体的不同,决定了案件定性的不同。

  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戴某等人是出于何种主观故意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案的起因是戴某与被害人朱某因为借贷和开设赌局问题而发生的财产利益纠纷,故指使熊某某、陶某(均已判刑)等人,持砍刀、鱼叉等工具将被害人的轿车砸坏。从主观方面来看,戴某是为了泄愤、报复,从而指使熊某某、陶某等人持砍刀于光天化日之下将朱某的轿车砸坏,也可以说是出于流氓动机,无理取闹,从而向社会挑战、破坏公共秩序,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二、从侵犯的客体来看,其行为通过侵犯朱某的财产权利来对社会秩序进行挑战,多名犯罪嫌疑人手持砍刀于光天化日之下砍砸轿车的行为,引起了公共场所不特定多数人的恐惧与不安,扰乱了公共秩序。因此,本案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案件延伸:

  通过两个罪名的比较,我们发现两罪具有刑法上的竞合。在我国对于刑法竞合理论主要有三种: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实质竞合。想象竞合是一种犯罪竞合,因而是一个事实问题;而法条竞合是一种法律竞合,因而是一个法律问题。确切地说,当一个行为触犯的两个法条之间存在罪名之间的从属或者交叉的逻辑关系时,为法条竞合;如果不存在罪名之间的从属或者交叉的逻辑关系时,为法条竞合。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位有一定的重复性,寻衅滋事罪第(三)项中“任意损毁财物”现实中并无太大的存在意义。在刑法分则的罪名体系中,寻衅滋事经常被理解为一个具有兜底作用的口袋罪名,即侵犯社会秩序的行为,如果符合各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则以各类相关犯罪定罪,只有在不构成相关犯罪要件,但确实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时,往往才会以寻衅滋事罪论处。针对故意毁坏财物这一行为而言,只有故意毁损财物尚未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又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才有必要以寻衅滋事罪论处。笔者认为,鉴于刑法分则中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状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表述足以涵盖故意毁坏财物社尚未达到较大标准,但确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情形,且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定刑与寻衅滋事罪相差不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本案的诸多刑事案件,不以寻衅滋事罪而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不仅会放纵犯罪,而且还可以避免基层办案中许多不必要的意见分歧。

  处理结果:

  2018年2月4日,连云港市某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犯罪嫌疑人戴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海州区院 王婉秋)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