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入户盗窃之犯罪认定
2018-11-26 16:09:00  来源:

  《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窃罪的“新定义”

  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该修正案加大了对盗窃罪的打击力度,将原条文在“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基础上并列规定的“多次盗窃”修改、替换为四种情形,即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四种情况,也就是说,该四种情形均可在无数额要求的情况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事实上降低了盗窃罪入罪的门槛。

  张明楷先生给盗窃罪作出以下定义: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1]

  根据这一定义,首先认为盗窃罪不仅仅是“秘密窃取”,这与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不同,即认为现实中存在“公开窃取”的行为而构成盗窃罪的情况。这里本文对此观点表示赞同。本文关注的是,这一定义,实际上将盗窃罪一分为二:一种是数额犯,即一般盗窃,这种情形与之前并无二异;一种是“类行为犯”,即定义中“或者”之后的四种情况。笔者之所以这样解释,是因为并不赞同这种为行为犯,但却是类似于行为犯(下文详述)。这样定义是合理的,与《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盗窃罪的规定相一致,同时对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更加清晰。其中,入户盗窃便为其中的一种“类行为犯”,与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并列为“四大”入罪情形。然而,关于入户盗窃,有以下几个问题,即入户盗窃是不是行为犯,入户盗窃是否存在未遂以及对未遂的处理,入户盗窃既、未遂的量刑标准是什么等等。这些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中亦存有较大争议。

  二、入户盗窃是不是行为犯

  首先,关于入户盗窃是否为行为犯。这点实践与理论中是有分歧的。目前,各地陆续出现了入户盗窃入罪的情况,比如入户盗窃“零数额”入罪等等。对此,各地方司法机关大多倾向于认定为行为犯。这是因为一方面,修正案(八)中关于入户盗窃在行文上,是标准的行为犯的表述;另一方面,将其解释为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了入户盗窃的行为便构成犯罪,同时认为不论其是否实际窃得财物,不论窃得财物的多少,一律为犯罪既遂,此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易于掌握。

  三、入户盗窃是否存在犯罪未遂

  相应地,对于入户盗窃是否存在未遂犯亦存在争议。这种争议的存在,显然也和入户盗窃是否为行为犯密不可分的。按照逻辑不妨先阐述,该行为犯是否存在未遂犯。那么如果认定入户盗窃是行为犯时,而该行为犯存在未遂犯的话,就可以得知入户盗窃是否存在未遂了。

  对于入户盗窃这种“行为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呢?目前司法机关一种主流的观点认为,入户盗窃虽是行为犯,但是入户盗窃侵犯的客体不仅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他人住宅的基本安全[2],因此该盗窃行为在实行“入户”的时候就已经完成,之后是否窃得财物都不影响既遂的认定,即该行为不存在“未实行终了”,也就不存在犯罪未遂。这种观点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最受支持的,也是对入户盗窃最严厉的打击。

  关于入户盗窃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的争论,从各自不同的角度论证,各有各的道理的,而对于司法机关来说,第一种无疑是最容易被采纳和接受的,因为这种处理既有清晰的标准,又有利于打击此类犯罪,但是无论从平等的权益保护还是从犯罪构成来说,显然不符合逻辑规律。那么假设我们赞同入户盗窃存在未遂情况,对于未遂犯入罪的标准是什么呢?入户盗窃既、未遂的量刑标准又是什么呢?

  四、入户盗窃未遂的定罪标准及入户盗窃的量刑标准

  如前所述,修正案(八)实施前,盗窃未遂入罪是有限制的,盗窃未遂,情节严重,才应当定罪处罚。但是修正后,入户盗窃直接规定为盗窃罪的一种情形,我们认为,应当明确的是在入罪的前提下,才有前文所述的既遂、未遂的争论,继而产生量刑标准方面的探讨。关于这方面,目前我国法律解释、量刑规范尚未出台。如果说一方面对盗窃数额尚未达到数额巨大且未遂的,不必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而入室盗窃尚未窃得财物或者正在入室被抓获反而要被认定既遂追究刑事责任,则对法律实施必然会产生是否统一、是否公平合理的质疑;同时,一次入户盗窃和多次入户盗窃,窃得财物多少确属情节不同,在量刑方面必然应该有所体现。实践中司法工作者对该类案件处理存在诸多困惑,案件处理的效果也会受到影响,因此,未来补充规定量刑细则时应当注意同种罪名不同种情形下处罚轻重的相对平衡。

  由于司法实践的复杂性,任何法律都会有时代的局限性,这便是修正案(八)出台的原因。各地的司法判例不同亦是正常现象,对与不对都是自由心证,也都是法律空白惹的祸吧。而对于入户盗窃一系列问题的认定,还要寄希望于继续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补充规定相应的量刑细则,以统一执法标准,指导司法实践。

  [1]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4版,第873页。

  [2]出自2011年10月23日《合肥晚报》,“入户盗窃内衣,是否构成盗窃罪?”,作者肥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厅长刘静。

  (海州区院 侯亚茹)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