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卞某冉,20xx年7月13日出生,在校学生。
2020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卞某冉应网络上家的要求,先后购买“多卡宝”设备40台,并在其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的家中架设上述设备,通过插入不同号码的手机电话卡实现远程拨号,帮助他人以淘宝网上购物退赔的名义实施电信诈骗3起,诈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12087元。
二、诉讼过程
该案于2020年7月22日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立案侦查,同年7月23日对卞某冉刑事拘留。
2020年8月27日,因上线同案犯在逃,被害人损失未赔偿,海州区检察院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2020年10月14日,海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向海州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海州区检察院将自行补充侦查与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相结合,全面提升办案质效。承办人先后通过电话、微信视频等方式多次与被害人韦明丽进行沟通,打消其疑虑,获取其信任,说服其提供了通话码单、转账记录等重要证据;该案审查起诉期间,恰逢被害人赵某所在地疫情风险等级调高之时,侦查人员不便前往取证,承办人通过微信文件传输等方式成功调取了被害人赵某的通话记录、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通过核对上述证据,更正了公安机关移诉认定的涉案金额;同时,引导侦查人员调取了被害人汤某迎的通话记录和转账记录以及在案其他证人、被害人的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解决了证据瑕疵问题,完善了证据体系。
鉴于在该案中卞某冉受他人指使,仅起到架设“多卡宝”设备、帮助远程拨号的辅助作用,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且认罪认罚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继续羁押下去会影响其学业进行,承办人联系了卞某冉的家人,调取了其在校证明,核实了其学业进展情况,2020年11月9日,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将卞某冉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13日,海州区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海州区法院。为了不影响卞某冉的学习进程,承办人在起诉时建议海州区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三、诉讼结果
2020年12月18日,海州区法院全部采纳了海州区检察院起诉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卞某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卞某冉未上诉,判决生效。
判决后,法院通过联系检察机关承办人,将被告人卞某冉的退赃款全部退还给三名被害人,被害人专门通过短信对承办人严谨负责的办案态度表达了感激。
四、推荐理由
对疫情期间受他人指使实施网络诈骗犯罪的在校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检察机关主动作为,灵活运用强制措施,用司法的善良和温情及时拨正在校生偏离的人生航向。在上线同案犯在逃、被害人损失未赔偿的情况下,依法批准逮捕。同时,捕后积极开展学校、社会、家庭等系列社会调查后,充分考虑其捕后认罪认罚、全部退赃及回归学校的强烈愿望等情况,经评估已无继续羁押必要,遂在公开听证后取保候审,并建议法院判处缓刑。目前,卞某冉正在积极准备大专入学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