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司法救助 线索移送 简易公开听证 多元救助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徐某清,被救助人徐某萍。
2021年6月24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徐兴念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坝村北路徐兴海家中二楼东面房间内采取扣、摸、亲生殖器的方式猥亵幼女徐某清,徐某萍。二名受害人系未成年女童,母亲因家庭贫困于2019年离家出走,其父亲徐兴海是个四级肢体残疾人士,无劳动能力,家庭十分困难。
【救助过程】
该案系我院刑检部门在办案中发现,二名受害人均为未成年女童,母亲离家出走,父亲系四级肢体残障人士,生活极度困难,无力支付二名幼童的医疗费用及心理辅导费用。按照《海州区检察院司法救助案件线索移送机制》,移送我院控申部门。控申部门经审查后随即立案,仅用一天的时间就审查终结,向政法委申请司法救助金20000元。
为慎重起见,我院还于2021年9月3日受理时,邀请人民调解员及一名上访群众作为听证员,对该案进行简易公开听证。听证员在聆听了该案情介绍后,一致同意对徐某清、徐某萍进行司法救助。
目前,区政法委已将20000元的司法救助金审批发放到位。同时,我院通过新坝镇政府,为二名受害人家庭申请低保,享受国家低保政策。同时向区残联,对二名受害人父亲进行残疾评定,享受残疾人特困补助。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应当一体化履职,最大化发挥司法救助制度效果,实现人性化司法。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应加强司法救助协作、依职权启动受害者家庭成员多元救助,实现国家司法救助本意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办案中发现司法救助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控申检察部门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与政府有关部门协同开展社会救助,让受害家庭切身感受到党和国家温暖,有力促进了检察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