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州区检察院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对一起7年前发生的飞车抢夺案依法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卞某驾驶摩托车至某高架桥处,抢夺被害人武某肩挎的一只皮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5元、一部白色OPPO直板手机、身份证等物品。
案件移送该院审查起诉时距案发已隔7年,而抢夺罪的追诉时效为5年,能够证明该案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相关证据不足。海州区检察院围绕三个方面自行补充侦查,固定该案尚在追诉时效期间内的有力证据:一是补充调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证据。该院补充调取了案发后侦查机关立即展开侦查并通过技术手段锁定被告人卞某有作案嫌疑的相关材料,以及对被告人卞某开具传唤证并多次组织抓捕的书证和参与抓捕的民警的工作日记,证明侦查机关已经掌握了被告人卞某有作案嫌疑这一线索。二是补充调取被告人主观逃避侦查的证据。该院经调查了解到,案发后一个多月,被告人卞某带着未满一岁的婴儿举家辗转苏州、山东等地生活,因语言不通、缺少谋生技能等原因,一直依靠亲戚接济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直到因其母亲去世回家才被侦查机关抓获。被告人卞某承认其当年因害怕受到处罚而逃往外地。三是补充调取相关知情人的证人证言。联系当年参与抓捕的民警、卞某的父亲、邻居,证实当年侦查人员曾多次持传唤证到其原住处开展抓捕未果的情况。卞某的妻子证实,当年卞某曾对其说因为害怕公安机关的处理而要求其和卞某一起离开本地。
通过以上三方面的自行补充侦查,证实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卞某逃避侦查而致对其抓捕未果,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海州区检察院遂依法对其以抢夺罪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