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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王某危险驾驶案
2021-11-10 08:17:00  来源: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19XX年出生,个体。

  2019年12月XX日,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苏G952XX小型轿车沿国道、省道行驶,自山东省五莲收费站上沈海高速公路,行驶至连云港北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

  【检察履职情况】

  2020年8月3日,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虽然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酒精含量较低,但因其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具有更高概率、更大的现实危险性,极易发生连环追尾、重大人员伤亡等严重危害后果,属于从重处罚情节,遂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王某提起公诉,建议量刑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办理危险驾驶案件,应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准确认定“从重或从轻情节”,为检察机关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是否建议适用缓刑以及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提供事实基础。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固然是判断醉酒驾驶危险程度的重要因素,但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道路种类、行驶路程、实际损害后果也是不可或缺的审查要素。在高速公路醉酒驾驶机动车,跨区域行驶距离长,且高速公路车辆密集、行驶速度快、车况复杂,对驾驶人判断能力、控制能力的要求较高,醉酒高速驾驶具有更高概率的现实重大危险性,极易发生连环追尾、重大人员伤亡等严重危害后果,应当予以从重处罚,不应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应依法提起公诉,一般不适用缓刑。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