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海州区检察院对一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非法采矿案第一批六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该案是古泊善后河灌云县小伊段、龙苴段河道内非法采砂系列案件中第一批提起公诉的案件。该案共有两个非法采砂团伙,涉及包括运输船主在内的非法采砂人员20余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年中至2019年年初,高某(在逃)、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购置一条采砂船,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夜间或节假日到古泊善后河灌云县小伊段、龙苴段河道内非法采砂,利用非实名制sim卡事先联系运输船主并收取卖砂款,运输船按照约定时间直接到采砂现场装沙。2019年年初至2019年5月,高某、沈某、徐某(另案处理)、张某(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张某、常某某(未到案)两人的两条采砂船,采用上述方式在上述河道内非法采砂。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听从高某安排,负责事先联系运输船、收取卖砂款、现场参与采砂等。被告人吴某某、杜某某、杜某来、茆某某、花某某和李某龙、李某良、李某陆、李某兵、纪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运输船主在事先明知高某某等人系非法采砂的情况下,仍买沙加价销售给灌云县、灌南县多处私人经营的码头,销售金额共计1582685元。
该案系公安部督办案件,海州区检察院高度重视,通过以下三方面工作办好案件:一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针对侦查机关认定采砂船主与运输船主构成非法采砂共同犯罪,但认定涉案采砂数额以采砂船主与运输船主交易金额为准的方法,根据省检察院发布的非法采砂案件指导案例精神,指导侦查机关遵循以运输船主销售给私营码头的销售金额作为整个非法采砂团伙的犯罪数额的侦查思路开展取证工作。二是明确标准,统一执法尺度。该案涉及众多运输船主,不同犯罪参与度需准确适用不同的强制措施。经与公安机关充分协商,确定对于非法采砂船主、主要参与人、涉案金额超过20万元的运输船主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其他人员若事实清楚、认罪认罚,可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三是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提起公益诉讼。本案涉及河道非法采砂,给河道行洪安全及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海州区院牵头侦查机关、水政监察部门、水利勘察研究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多次进行会商,最终确定以专家意见的方法作出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意见,近日即将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