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危险驾驶 驾驶行为 不起诉
【要 旨】
犯罪嫌疑人饮酒后返回停放在路边的轿车上,称其听音乐时不小心启动车辆,导致该车向前短距离移动后与路边行道树相撞。路边停车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范畴,但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驾驶行为证据不足,应当作存疑不起诉。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某,男,199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
2018年8月22日3时8分左右,犯罪嫌疑人王某醉酒后来到海州区朝阳路与振海路路口南侧东半幅人行道停车位内苏G87U56号小型轿车内,操作不当起步时,该车前部撞倒道旁树,造成车辆及树木损坏的单方事故。后出勤民警依法提取其静脉血样送检,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07mg/100ml。
【检察工作情况】
2019年3月8日,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以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了全案卷宗,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并于2019年4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海州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王某在车上听音乐而后不小心启动车辆的合理怀疑,因此无法认定其是否有驾驶目的和驾驶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经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请示汇报,2019年5月6日,市院回复认为,该案中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具有驾驶行为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借鉴意义】
近年来,随着公安机关查处力度的增大,挪动车位、近距离行驶等特殊情形的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越来越多,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该类特殊案件,需要依法紧扣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定性,在无法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驾驶行为的情况下,应当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