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非法采矿 开采价值 主观明知
【要旨】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现有证据既未能证实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明知超深开采,也未能证实其参与现场管理、实施了非法开采行为的情况下,依法对相关犯罪嫌疑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26日,江苏省东海县洪庄水务站与吕某华签订了《洪庄水库清淤弃土拍卖协议》,该协议规定了疏浚弃土四至范围、开挖高程、土方量和价格等事项。吕某华与合伙人滕某勇、马某早商议后,于2017年7月6日与王某祥签订了《阳春水库清淤弃土委托书》。因清淤工程需要资质,王某祥假借东海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资质参加洪庄水务站组织的招投标并中标阳春水库清淤工程。2017年10月1日起,王某祥、马某早等人在阳春水库组织实施清淤并开挖岩沙出售,滕某保参与投资入股。后因被人举报超深开采,洪庄水务站于2017年11月4日下达停工通知书,并委托连云港地质工程勘察院进行测量鉴定。经鉴定,存在越界、超深开采情况。后王某祥、马某早等人以工程量未达合同约定数量为由,与吕某华等人达成合作协议继续开挖岩沙出售直至2018年4月27日案发。
经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鉴定和东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分局鉴定:1.阳春水库存在超深开采风化片麻岩的事实,属非法采矿;2.截至2018年4月29日,非法开采风化片麻岩资源量112793.24立方米,合计价值人民币3158210元。其中2017年11月9日前开采42504.62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190129元;2017年11月9日之后开采70288.62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968081元。
【检察工作情况】
2018年7月30日,东海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吕某华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移送海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吕某华、滕某勇、滕某保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罪,但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无法认定三人主观上明知超深开采,客观上实施了非法采矿行为,因此建议对三人作存疑不起诉。理由如下:犯罪嫌疑人吕某华、滕某勇与马某早合伙取得阳春水库清淤合同后,又转卖给王某祥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合同不得转包的规定,但不属于犯罪行为。之后直至2017年11月9日,现有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滕某勇没有参与王某祥等人的开采行为。2017年11月9日之后,吕某华、滕某勇、马某早与王某祥、滕某保继续合作采砂,现有证据中也没有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滕某勇系明知超深开采仍参与合伙经营或在现场直接参与开采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吕某华将清淤合同转卖给王某祥后,据王某祥供述吕某华曾对其说过可以尽管挖的话,犯罪嫌疑人滕某保也证实听王某祥说吕某华说过这些话,但这属于传来证据,犯罪嫌疑人吕某华本人对此予以否认,2017年11月9日之后再次合伙,犯罪嫌疑人吕某华本人没有参与现场管理,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吕某华主观上明知超深开采。犯罪嫌疑人滕某保一直投资入股参与犯罪嫌疑人王某祥的开采行为,但现有证据既未能证实滕某保主观上明知超深开采,也未能证实其参与现场管理、实施了非法开采行为。
综上,检察机关于2019年1月30日对犯罪嫌疑人吕某华、滕某勇、滕某保作存疑不起诉。
【借鉴意义】
非法采矿犯罪是发生在东海地区的多发性犯罪。犯罪分子为了一己私利,违反规定,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国家矿产资源,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矿产资源也造成了不可修复的破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严厉打击。
该类犯罪具有多发性、破坏性、随意性特征,屡禁不止。本案的被告人在为谋求私利将清淤合同随意转让没有资质的其他人,而且并没有履行相关注意义务,导致他人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复核、固定证据,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三名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明知超深越界开采,客观上没有实施开采行为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