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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典型案例
2019-07-23 09:07:00  来源:

  【关键词】

  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 惩罚性赔偿 公开赔礼道歉

  【基本案情】

  被告杨某全,男,汉族,个体。

  2014年至2018年1月8日期间,被告杨某全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宁海街道魏湾村城南小区“某牛肉经营部”内制作煮牛肉的过程中添加亚硝酸钠,并由其子杨某成将煮熟的牛肉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瀛洲路农贸市场进行销售。2018年1月8日,公安机关在“某牛肉经营部”查获添加亚硝酸钠的熟牛肉约200公斤,该批牛肉于次日由杨光成以每斤32元的价格批发销售完毕。经检验,送检的熟牛肉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残留量为119mg/kg,牛肉汤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残留量分别为121mg/L、111mg/L。

  【要旨】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人民检察院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工作情况】

  2018年9月7日,

  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

  以被告人杨某全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海州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杨某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在刑事审查的同时,依法立案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诉前程序阶段,检察机关开展相关调查工作:调查核实案件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具体情况,特别是生产、销售的数量以及被告人是否知道添加亚硝酸纳超标会危害人体健康。确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在查明被告人犯罪的基础上,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确定被告人应负民事侵权责任。

  2018年9月30日,海州区检察院依法向海州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庭调查阶段,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以下证据:

  1.检察机关主体适格的证据。证明:该案在履职中发现,属于检察公益诉讼领域,该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合法。

  2.被告主体身份的证据。证明:被告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3.关于侵害事实的证据。海州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海州区公安局的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搜查笔录、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连云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实验室出具的170000128202号检测报告。

  证明:被告实施了民事侵权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庭辩论阶段,公益诉讼起诉人发表起诉意见,指出被告杨某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庭经审理,认定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2018年12月18日,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杨某全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同时判决支付十倍赔偿款128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借鉴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到公众最基本的利益,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舌尖上的安全”,同时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仅对推动公益诉讼工作非常有益,而且真正发挥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将无人诉、不愿诉、不敢诉的公益诉讼案件,由检察机关担起来,在诉讼中,依法充分提出道歉、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等诉讼请求,体现民事责任的全面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关于民事赔偿数额的认定。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今年办理的两起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均提出了被告销售额十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且都获得了法院判决支持。近年来,食品安全领域的不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提起诉讼,对侵权行为实施严厉的经济制裁,不仅能让被告人清醒认识到,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付出相应的代价,也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最大限度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2.关于是否要赔礼道歉及方式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海州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考虑到生牛肉为生鲜食品,为众多消费者购买,人员不特定,所以诉讼请求为公开赔礼道歉,综合销售数量、销售地域等因素,一般为当地消费者购买,所以赔礼道歉的方式界定为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全部采纳了相关诉讼请求,判决禁止被告人杨某全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责令被告人杨某全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