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未成年人 性侵害 双向保护
【要旨】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包括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还包括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等罪名,而在司法实践中对前种类型案件中被害人的保护从程序上到实体上都相对完善,但对后种类型案件中,对于受到性剥削的未成年少女以及女性未成年嫌疑人的保护从思想上的重视程度,到程序上的制度保障,以及实体上的切实保护,都有待完善和提高。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男,1990年生)与犯罪嫌疑人王某(女,2002年生)在两三年前通过网络认识,后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犯罪嫌疑人王某在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带领下,开始从事卖淫活动,后二人共同从事介绍、容留卖淫活动。目前证据能够证实的是,2019年1月至4月份,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王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机床巷3-3号出租房、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中路速8快捷酒店等地多次介绍、容留王某某(不满十四周岁)、郑某某(不满十四周岁)、鲍某某(已成年)向他人卖淫,目前已查实五次。
【检察工作情况】
公安机关向本院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和王某,在审查过程中,承办人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从本质上也是一名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一是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避重就轻,且把责任往王某身上推托,而讯问王某时发现其头脑简单,性格胆小,印证了承办人对于张某某并非将王某当作真正的女朋友,而是当作谋利的工具的猜测;二是在审阅卷宗时发现,有证人谈到张某某经常殴打王某,且以此威胁其他未成年少女,更印证了承办人对于王某实际被张某某控制、欺骗、利用的猜想;三是通过走访犯罪嫌疑人王某村委会及其家庭,发现王某家里情况特殊,其父母年龄大且智力残疾,没有劳动能力,有四个孩子,父母没有给予孩子良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也不能给予孩子有力的保护,王某在上到小学三年级即不再上学,张某某对王某的姐姐进行过威胁等情况,进一步印证了承办人对于张某某等人将王某作为谋利工具的猜想。
经过全面审查和细致研究,承办人向领导提出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理由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本质上也系被害人,其在家庭、学校、政府对她均不能提供良好的生活、教育条件,不能对其实施有力保护的情况下,一步步沦为他人赚钱甚至犯罪的工具。其目前仍是未成年人,我们要做的是对其加大保护力度,切断其他犯罪嫌疑人与其联系的通道,让其能够回归正常的生活。
但由于犯罪嫌疑人王某曾经被取保候审,后在取保期间又回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身边,参与到其犯罪中去,因此对其作出不捕决定面临一定的风险和困难,一是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取得其理解和配合;二是为其寻找合适的监管人,由于其父母均无监管能力,而其姐姐为了照顾父母,没有外出打工,而是在家中以开超市维持生计,有一定的监管条件。在与其姐姐谈话时,其姐姐一开始表现出一定抗拒的情绪,表示自己看不住妹妹,且有其他男子对她进行威胁,经过耐心交流,其姐姐痛哭,看得出其对于妹妹的感情,之后在确定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逮捕的情况下,其姐姐终于下定决心愿意尽自己的力量监管妹妹。
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进行批捕的同时,承办人给出一份详尽的继续侦查取证提纲,建议公安机关完善证据,对于可能涉及到的强迫、组织、引诱幼女卖淫等行为进行进一步侦查取证。
在作出不捕决定后,承办人立刻与市院未检处联系,汇报案件相关情况,并建议市院对未成年人进行出所训诫时,从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如实供述张某某等人的行为,到切断和其他违法行为人联系,再到和姐姐一起承担起照顾父母责任等方面进行训诫。
之后,承办人让犯罪嫌疑人王某参加了市公检法团委联合举办的涉罪未成年人“别样青春,封闭式户外训练营活动”,王某在活动中表现优异,其回来后,悄悄问承办人“下次还会有这样的活动吗?我想参加。”看到王某的转变,承办人觉得承担一切风险都是值得的。
【借鉴意义】
对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等此类犯罪中,涉及到未成年少女的,一是即使其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也要仔细审查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背后的成因,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及作用,给予其适当的处理,尽量减少逮捕强制措施的使用;二是重视对此类人员的保护,加强公检法以及团委、妇联、学校、关工委等部门的合作,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最大限度的司法呵护,帮助这些受伤害的孩子走出困境;三是从重打击性剥削未成年少女的犯罪分子,引导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取证,完善证据,更好的预防此类犯罪。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本意见第1、26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