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认罪认罚案件适用)
海检量建〔2021〕247号
被告人张义超交通肇事案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张义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自首、认罪认罚;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但未获得谅解;
5.其他:无。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义超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冠美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