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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州区检察院关于张义超涉嫌交通肇事案量刑建议书
2022-02-16 17:49:00  来源: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认罪认罚案件适用)

  海检量建〔2021〕247号

  被告人张义超交通肇事案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张义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自首、认罪认罚;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但未获得谅解;

  5.其他:无。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义超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冠美

  2021年10月15日

  编辑:海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