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认罪认罚案件适用)
海检量建〔2021〕283号
本院以海检刑诉〔2021〕266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程丹阳涉嫌盗窃罪一案,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程丹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程丹阳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丹阳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冠美
检察官助理:韩杨阳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