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认罪认罚案件适用)
海检量建〔2021〕252号
被告人武传军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武传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2.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二轮摩托车
3.酌定从重情节:无证驾驶逾期未年检机动车,有犯罪前科
故根据刑法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武传军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冠美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