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
海检诉量建〔2019〕335号
被告人高阳涉嫌盗窃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高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坦白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谅解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阳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此致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晓君
2019年6月14日